严查侵权 守护品牌——常德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关切与舆论热点,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扎实开展“铁拳”“守护知识产权”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无证销售卷烟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行为案
2025年9月8日,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当事人曾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和假烟。当事人曾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等有关规定,武陵区市场监管局于9月28日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曾某全案参与假烟销售金额43974元,另有黄某参与假烟销售金额35203元,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南京雨花石香烟64条价值33920元。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和伪劣卷烟。案发后,当事人与黄某分别退缴了部分销售收入各35000元。
鉴于当事人曾某有投案自首、配合调查、受同案人引诱参与且在共同违法中处于次要地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40000元。
二、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鼎城区某服饰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2月21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深圳市德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怪物能量公司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授权)投诉,反映鼎城区中河口镇某服饰店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怪物能量”“新纪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在该服饰店有外包装标识为Monster Energy Company(怪物能量公司)商标、New Era Cap,LLC公司商标的帽子共计715顶。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侵权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帽子715顶,罚款15000元。
三、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寿县某生态水产经营部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5年4月23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汉寿县某生态水产经营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汉寿甲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情况下,从网络平台定制了一块标有“地理标志专用标识图案“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字样的牌匾,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办公室内进行展示宣传。经查,当事人在摆放该牌匾后产生了两笔甲鱼苗交易,经营额共计2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罚款1200元。
四、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桃源县某艺术学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艾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桃源某艺术学校涉嫌侵犯“艾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获得广州艾乐教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许可使用,但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各处均可见某某之星艾乐艺术学校及Ai Yue Art School的标识,展示架上标示主体名称为桃源县某某之星艾乐艺术学校,所提供的服务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当事人从2021年1月开始在培训场所和对外宣传平台上使用“艾乐”字样,截至2025年4月,扣除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法必要开支后,实际亏损60875.76元,故本案无违法所得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40000元。
五、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5年5月29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湖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假冒专利。经查,湖南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蜜炼川贝枇杷膏”,其外包装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530049044.5)已于期限届满后终止,但该公司继续标注专利标识;同时该食品添加了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平贝母,涉嫌食品安全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假冒专利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0.3元,没收涉案食品5瓶,对假冒专利行为处罚款2246.6元,对食品添加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元。
六、津市市市场监管局调解“津市牛肉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侵权纠纷案
2025年,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监督中发现,辖区内江南某馆等6家餐饮商户,在未取得使用许可、未履行公告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在店面门头、经营宣传中使用“津市牛肉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和“津市牛肉米粉协会及图”集体商标。2025年12月25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磋商函后,立即对涉案6家商户开展实地核查。经查,6家商户均存在未经授权使用“津市牛肉米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等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津市市市场监管局秉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理念,委托津市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津市牛肉米粉协会开展纠纷调解。2025年12月31日,6家商户与协会达成和解,并完成违规标识清除。
此案实现了保护商标权利、规范市场经营、帮扶市场主体的多重目标,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了柔性执法样本,既维护了公共品牌的权威性,又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为推动“津市牛肉米粉”产业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奠定基础,助力乡村振兴与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知识产权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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