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自2024年以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如下:
一、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陈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处罚款67200元。
2023年11月8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辖区湖南某职业学院进行检查,发现校内有一桶装饮用水生产点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发现该桶装饮用水生产点系由陈某某承包经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在湖南某职业学院宿舍楼从事桶装饮用水的生产活动并将桶装水销售给学生饮用。经核实,当事人在此期间共生产桶装饮用水5600桶,且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68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二、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7月8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津市市某中学生活服务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1800元。
2024年4月10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卤藕片(黑鸭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要求。该产品生产厂家(另案处理)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安赛蜜项目经复检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采购了5件卤藕片(黑鸭味),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提供了该卤藕片(黑鸭味)的采购单据、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检验报告,并对已销售的卤藕片(黑鸭味)进行召回,但因时间太久,未能召回。
当事人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的检验报告,但实际抽检的卤藕片(黑鸭味)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4年8月2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乡县深柳镇某幼儿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024年4月10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遂于当日对当事人当场给予警告处罚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5月11日,再次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之裁量基准之“一般情形”基准,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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