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119)
一、常德顺兴食品厂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米粉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023-03-J363270)显示:常德顺兴食品厂生产的顺兴米粉(生产日期2023-10-20,规格型号2.5千克±0.1千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T/CDMF 001-2020《常德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核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160袋,自检2袋,销售158袋,其中10袋被省局抽样(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样品),另148袋销售单价2元/斤。因鲜湿米粉保质期只有24小时,早已使用完毕,当事人未召回涉案产品。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00元,违法所得1480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米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项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2.罚款10000元。
二、汉寿县龙阳米粉厂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米粉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3-01-J780214)显示:汉寿县龙阳米粉厂生产的龙阳鲜圆粉(生产日期2023-11-8,规格型号2.5kg/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T/CDMF 001-2020《常德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核查,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为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102袋,自检2袋,销售的100袋中8袋被省局抽样(当事人自愿免费提供样品),另92袋以1.7元/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客户。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但因湿米粉保质期只有24小时,早已使用完毕,故无法召回。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67元,违法所得782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九)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2元;2.罚款20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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