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923)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墨鱼干(生产日期:2024-01-15、规格:208克/袋、生产者:益阳市亮丰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0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4-03-J362867),当事人拼多多益丰慢病用药旗舰店网络销售亮丰牌墨鱼干(生产日期:2024-01-15、规格:208克/袋、生产者:益阳市亮丰食品有限公司)经网络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实测值为10.28μg/kg(标准指标:≤4.0μ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涉案墨鱼干生产厂家益阳市亮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于2024年7月1日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产品复检,2024年7月23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复检报告(FHN20240731622),检验结果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和1月29日分两次从湖南益丰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涉案墨鱼干28袋和56袋,购进单价分别为41.31元/袋、41.50/袋,购进金额总计28袋×41.31元/袋+56袋×41.50/袋=3480.6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墨鱼干后通过网络予以线上销售完毕。其中以48.7元/袋销售8袋(抽样检测机构购买样品用),以51.45元/袋销售76袋,货值金额总计48.7元/袋×8袋+51.45元/袋×76袋=4299.8元,销售收入为4299.8元。2024年6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涉案墨鱼干无库存。同日当事人启动涉案墨鱼干召回程序,因时间较长消费者均已消费完毕。
三、对企业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墨鱼干,经检验,污染物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购进涉案墨鱼干系预包装食品,当事人未对其进行再加工,涉案墨鱼干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系生产环节导致。且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涉案墨鱼干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墨鱼干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常市监不罚〔2024〕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要举一反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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