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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2号)

来源:市食药监管局 2017-06-08 15:30 字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湖南省晨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沙面包(大)(规格型号为称重)(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74 ),安赛蜜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湖南省晨曦食品有限公司;

2、常德市鼎城北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青于蓝饮用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10),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临澧县青于蓝饮用水有限公司;

3、湖南省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08),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道澧食品有限公司;

4、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油豆瓣1000g/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77),甜蜜素、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5、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油豆瓣454g/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78),甜蜜素、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6、常德市西洞庭丹霞食品店生产的芝麻饼(规格型号为称重)(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20),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西洞庭丹霞食品店;

7、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生产的果味酱(凤梨)900g/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4),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

8、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生产的果味酱(草莓)900g/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5),诱惑红、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

9、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生产的果味酱(原味)900g/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6),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

10、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生产的奶茶粉(果香型固体饮料)(椰香)1000g/袋(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7),霉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

11、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生产的奶茶粉(果香型固体饮料)(原味)1000g/袋(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8),霉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

12、澧县三平治食品厂生产的红豆包100g/袋(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91),脱氢乙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澧县三平治食品厂;

13、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吉春堂古方酒(检验报告编号:A2016-J31055),安赛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

14、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國公酒(检验报告编号:A2016-J31056),安赛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

15、湖南金三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桃花运玛咖酒(检验报告编号:A2016-J31057),安赛蜜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湖南金三湘酒业有限公司;

16、常德市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18.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17),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7、常德市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浪力饮用纯净水18.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18),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18、津市市毛里湖饮用水厂生产的自然生态饮用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18),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津市市毛里湖饮用水厂;

19、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清水泉水厂生产的清水泉饮用水18.9L/桶(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25),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清水泉供水站;

20、常德清沅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富氧纯净水18.9L/桶(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26),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清沅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

21、常德市鼎城灵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灵泉饮用纯净水18.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27),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鼎城灵泉纯净水厂;

22、常德市鼎城灵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灵泉饮用纯净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28),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鼎城灵泉纯净水厂;

23、桃源县正和山泉水厂生产的渔父山泉饮用纯净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1),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桃源县正和山泉水厂;

24、常德市武陵区仙源包装饮用水厂生产的仙源包装饮用水16.9L/桶(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5 ),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常德市武陵区仙源富氧纯净水厂;

25、澧县雁门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恒远山泉(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8),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澧县雁门山泉饮用水厂;

26、澧县雁门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雁门山泉饮用水(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9),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澧县雁门山泉饮用水厂;

27、湖南城头山矿泉水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澧县皓宇分公司生产的竹之蓝饮用水(绿标)(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6),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湖南城头山矿泉水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澧县皓宇分公司;

28、湖南城头山矿泉水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澧县皓宇分公司生产的竹之蓝饮用水(蓝标)(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6),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湖南城头山矿泉水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澧县皓宇分公司;

29、武陵区李义平包子店抽检的馒头(检验报告编号:SC1643010501),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

30、武陵区李义平包子店抽检的酱油馒头(检验报告编号:SC1643010502),甜蜜素项目不符合标准;

31、湖南德海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水之音包装饮用水(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7),铜绿假单胞菌超标,被抽样单位为湖南德海矿泉水有限公司;

32、澧县大华糖果厂生产的姜糖(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068),大肠杆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抽样单位为澧县大华糖果厂。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对津市市颖禾源食品厂果味酱(凤梨)、果味酱(草莓)、果味酱(原味)、奶茶粉(椰香)、奶茶粉(原味)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984、GC1643017985、GC1643017986、GC1643017987、GC1643017988)。

津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6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果味酱(凤梨)100瓶,货值600元,未销售;果味酱(草莓)100瓶,货值600元,未销售;果味酱(原味)100瓶,货值600元,未销售;奶茶粉(果香型固体饮料)(椰香)10袋,货值55元,未销售;奶茶粉(果香型固体饮料)(原味)10袋,货值55元,未销售。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松懈,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津市市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6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9日完成。具体措施是: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对上述5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二)对常德浪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饮用纯净水、浪力饮用纯净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17、GC1643018018)。

 津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 11月7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饮用纯净水185桶,货值666元,已销售185桶,货值666元。企业共生产浪力饮用纯净水185桶,货值666元,已销售185桶,货值666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环境卫生不达标。津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9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2日完成,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加强管理,搞好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3、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 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三)对常德市太阳山酒业有限公司吉春堂古方酒、國公酒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A2016-J31055、A2016-J31056 ) 。   

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 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吉春堂古方酒25瓶,货值112.5元。企业生产國公酒60瓶,货值270元。均已销售完毕。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操作人员培训,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四)对常德市澧县香川味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红油豆瓣(454g)、红油豆瓣(1000g)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77、GC1643017478)。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8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红油豆瓣(459g)20瓶,货值100元,己销售20瓶,货值100元。企业共生产红油豆瓣(1000g)20瓶,货值200元,己销售20瓶,货值2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松懈。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8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0日完成。具体措施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五)对鼎城区灵泉纯净水厂灵泉饮用纯净水(18.9L)、灵泉饮用纯净水(16.9L)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27、GC1643018028)。

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 11月16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灵泉饮用水(18.9L)50桶,货值200元,已销售50桶,货值200元。企业共生产灵泉饮用水(16.9L)50桶,货值200元,已销售50桶,货值2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质量管理不到位,环境卫生不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严格按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对产品进行臭氧杀菌,生产车间的紫外线消毒设施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3、加强管理,搞好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4、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六)对湖南城头山矿泉水科研开发有限公司澧县皓宇分公司竹之蓝饮用水(蓝标)、竹之蓝饮用水(绿标)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6、GC1643019157)。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5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竹之蓝饮用水(绿标)100桶,货值700元,己销售93桶,使用7桶,货值700元。企业共竹之蓝饮用水(蓝标)100桶,货值700元,己销售93桶,使用7桶,货值7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不严,食品容器消毒未达标。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2月05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2月10日完成。具体措施是: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经复查,抽检产品铜绿假单胞菌合格。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七)对澧县雁门山泉饮用水厂恒远山泉、雁门山泉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158、GC1643019159)。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9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恒远山泉20桶,货值80元,已销售13桶,货值52元,已使用7桶,货值28元。企业共生产雁门山泉水20桶,货值80元,已销售13桶,货值52元,已使用7桶,货值28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不严,食品容器消毒未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八)对武陵区李义平包子铺馒头、酱油馒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SC1643010501、SC1643010502)。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 月7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馒头70个,货值35元,已销售60个,已使用10个。企业共生产酱油馒头50个,货值25元,已销售40个,已使用10个。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未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2月7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2月7日完成。具体措施是: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馒头。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九)对常德市道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湖南省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08)。

生产环节:石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31日送达石门县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包装饮用水780桶,货值3120元,己销售780桶,货值312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不严格,生产环境、设备清洗不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加强管理,搞好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经营环节:临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31日送达常德市道澧食品有限公司,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包装饮用水780桶,货值3120元,己销售780桶,货值3120元。临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2016年11月2日立案,并采取了责令暂停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法。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对临澧县青于蓝饮用水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常德市鼎城北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青于蓝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10)。

生产环节: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青于蓝饮用水50桶,货值200元,已销售50桶,货值2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不严格,生产环境、设备清洗不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加强管理,搞好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

 经营环节:临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 16 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青于蓝饮用水303桶,货值363.6元,己销售303桶,货值363.6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饮用水运输途中污染造成。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一)对常德市湖南晨曦食品有限公司豆沙面包(大)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74 )。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4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豆沙面包(大)100袋,货值100元,己销售80袋,使用20袋,货值1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内部质量管理不严格,未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4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16日完成。具体措施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添加剂使用,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二)对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丹霞食品店芝麻饼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8020)。

西洞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芝麻饼1.3公斤,货值52元,己封存0.3公斤,使用1公斤,货值52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采购把关不严。西洞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2月29日开始整改并于2017年1月28日完成。具体措施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三)对常德市澧县三平治食品厂红豆包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7491)。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1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红豆包50袋,货值50元,己销售50袋,货值50元。并采取了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法。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薄弱。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21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2日完成。具体措施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经复查,抽检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合格。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四)对湖南金三湘酒业有限公司桃花运玛咖酒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A2016-J31057)。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6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桃花运玛咖酒200瓶,货值600元,未销售,已使用4瓶。武陵区稽查大队2016年12月15日立案,并采取了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法。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松懈,未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2月6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具体措施是:1、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五)对常德市清沅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富氧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26)。

 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6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富氧纯净水50桶,货值200元,已销售50桶,货值200元。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2016年11月21日立案,并采取了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法。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不严,食品容器消毒未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六)对鼎城区蒿子港镇清水泉供水站清水泉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25)。

鼎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9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鼎城区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已于2016年10月15日到期,编号QS430706010834.该企业未换新证,已经停止生产,处于关闭状态。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七)对常德市桃源县正和山泉水厂渔父山泉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1)。

 桃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8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渔父山泉饮用纯净水50瓶,货值150元,下架封存43桶,使用7桶,货值150元。桃源县稽查大队2016年11月30日立案,并采取了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的处置方法。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容器消毒不彻底。桃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8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9日完成。具体措施是:立即封存不合格产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产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立即改正。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八)对津市毛里湖饮用水厂自然生态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18)。

津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25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自然生态饮用水20桶,货值60元,已销售20桶,货值6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管理不严,食品容器消毒未达标。整改措施:1、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2、抓好产品质量关,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搞好出厂前的出厂检验,合格一批,出厂一批。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十九)对常德市武陵区仙源富氧纯净水厂仙源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5 )。

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7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仙源包装饮用水20瓶,货值26元,己销售13瓶,使用7瓶,货值26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工艺整改不到位,致病性微生物超过标准限量。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8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8日完成。具体措施是:整改达标前立即停止生产包装饮用水,送检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复查,抽检产品铜绿假单胞菌合格。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二十)对湖南德海矿泉水有限公司水之音包装饮用水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 :GC1643018037)。

 柳叶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水之音包装饮用水183瓶,货值366元,下架封存183桶,货值366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1、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彻底。2、产品技术人员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生产流程操作,导致二次污染。整改措施:对生产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清洗,对制水设施中的活性炭等过滤物质全部更新,对灌装设备全面清洗;规范产品生产操作流程。柳叶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责令该企业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整改并于2016年11月23日完成。经复查,产品铜绿假单胞菌合格。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二十一)对澧县大华糖果厂姜糖的核查处置情况(检验报告编号:GC1643019068)。

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8日送达企业,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企业共生产姜糖100袋,货值500元,己销售100袋,货值500元。通过排查,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内部质量把控不严,原料生姜在晾晒的时候消毒未达标。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罚。

特此公告。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