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部分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8〕20号)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部分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调整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调整后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部分调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真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以下事权进行调整。
一、调整的行政审批事权
(一)将市局承担的食品经营许可(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市级酒类批发代理除外)直接下发县级局实施。
(二)将市局承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的变更、换发、补证事项委托下放县级局实施。
(三)将市局承担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变更、换证、补证事项委托下放县级局实施。
(四)将市局承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的除外)委托下放县级局实施。
调整后由市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由县级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详见附件2。
市局下放县级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及时建立或更新行政审批档案,行政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政务网站公示,并定期将办结情况向市局报告,实现审批信息的共享。
二、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事权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局对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含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市局根据风险等级和上级要求明确重点监管单位,以不定期“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组织重点监管,检查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市局重点监管单位目录按以下原则具体明确,并就风险程度和监管情况每一至两年进行动态调整。
(一)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和外商投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驰名商标企业、外地驻本市城区食品经营企业;
(三)市城区内承担市级以上重大活动餐饮保障服务的单位、特大型餐饮单位、中央厨房、市城区高校及市教育局直管学校食堂;
(四)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五)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较大的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
(六)全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非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七)化妆品生产企业;
(八)食盐专营企业
(九)其他应当由市局重点监管的单位。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其他事权,仍按《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6〕4号)精神执行。
三、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
(一)履职担责。明确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关键举措。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确保本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二)协调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因地制宜地探索有利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事权划分要分工到位,责任要清晰到人,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考核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法制科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附件1
调整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序号 | 行政审批子项目 | 备注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1 | 食品生产许可 | 根据湘食药监发〔2017〕24号文件省局下放市局办理(粮食加工等25大类66小类)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市级酒类批发代理 |
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和产品备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3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4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5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同时申报第三类的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企业 | ||
6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 | ||
4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7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的筹建、核发事项 |
5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8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
6 |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 9 |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 |
7 |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批 | 10 |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审批 | |
8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 11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核准 | |
9 |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 13 | 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 受省局委托 |
10 |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14 | 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 受省局委托 |
11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15 |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 受省局委托 |
12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16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受省局委托 |
13 | 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变更备案 | 17 | 医疗机构制剂室关键配制设施、药检室负责人和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的变更备案 | 受省局委托 |
14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 | 18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 | 受省局委托 |
调整后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备注 |
1 |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
2 | 食品经营许可 | 直接下放,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市级酒类批发代理除外 |
3 | 食品小餐饮经营许可 | |
4 | 药品经营许可 | 委托下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的变更、换发、补证事项 |
5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委托下放,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变更、换发、补证事项 |
6 | 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许可 | 委托下放 |
7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委托下放,同时向市局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的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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