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2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 (2018年01期)
今年1-5月份,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673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61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1.汉寿县菜根香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g/kg,国家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2.汉寿县凤迎蔬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餐餐见榨菜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4g/kg,国家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3.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食堂使用的不锈钢饭碗,检出大肠菌群,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4.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二食堂)使用的塑料碗,检出大肠菌群,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5.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二食堂)使用的筷子,检出大肠菌群,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6.湖南文理学院芙蓉学院(二食堂)使用的不锈钢饭碗,检出大肠菌群,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7.常德市鼎城区第九中学使用的筷子,检出大肠菌群,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8.安乡正一餐饮服务部使用的干辣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3.3g/kg,国家标准规定为≤0.2g/k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9.湖南省康多利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富硒野茶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30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10.桃源县三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桃桃腐乳王,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5.8×104CFU/g、4.2×104CFU/g、4.7×104CFU/g、4.0×104CFU/g、5.0×104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3CFU/g且至少2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2CFU/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11.澧县玉泉食品厂生产的原汁烟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5g/kg,国家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12.津市市美食客小吃店销售的炸鸡腿,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3.5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常德市食品检验所。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通报汉寿县、武陵区、鼎城区、安乡县、桃源县、澧县、津市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上述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食品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监督抽检食品详细信息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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