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汇编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15 16:52 字体:【

一、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胡小红(武陵区开和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现场的武陵酒30年上酱、中酱、少酱、德山御品陆拾年代白酒、御品柒拾年代白酒、国窖1573白酒、五粮液白酒、贵州茅台白酒共计44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没收被扣押白酒共计44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经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8月30日分7次从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70919的麸炒苍术85公斤,经抽检,该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销售劣中药饮片麸炒苍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扣押的麸炒苍术11.81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3353.08元、货值金额15572元一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28925.08元)。


三、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1月13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丹参, 2018年1月14日入库65kg。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7年9月19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麸炒苍术, 2017年9月24日入库86kg。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6年1月11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茜草, 2016年1月16日入库21kg。经检验,不符合规定,按劣药论处。当事人于2018年3月3日下达生产指令生产一批次中药饮片薄荷, 2018年3月8日入库65kg。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系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丹参、茜草、麸炒苍术、薄荷等劣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假中药饮片小通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茜草8kg、小通草7.5kg,没收违法所得18406元,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18200元(罚没款共计36606元)。


四、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善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7年11月20日从临澧县农户购进中药饮片栀子原药材,于2018年7月15日下达生产指令,成品入库45公斤。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为1305元,违法所得725元。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为劣药。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栀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扣押的中药饮片栀子19.7公斤,没收违法所得725元,处以涉案中药饮片栀子货值金额(1305元)二倍的罚款,共罚款2610元(罚没款共计3335元)。


五、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游奉阳(武陵区嘴想你商店)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9年1月7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明俊子洋食品商行(经营者刘明)购进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 蓝胖子全脂奶粉13罐。当事人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 蓝胖子全脂奶粉张贴中文标签未标注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扣押的11罐进口预包装食品Maxignes 蓝胖子全脂奶粉,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六、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购进、赠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8日,据举报称,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采取会议营销模式销售保健产品,涉嫌进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商品为欧臣牌蜂胶胶囊,在销售蜂胶胶囊过程中为推销商品,将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动力健步鞋”作为赠品吸引消费者。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作为商品销售者购进、赠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的“动力健步鞋”,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七、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在其生产的新桂圆八宝粥包装盒使用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将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误认为是“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截止2019年1月23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新桂圆八宝粥1241件,已销售985件。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八、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向荣“足益生多福鞋”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8年7月以来,周向荣为了促销经营场所内的“足益生多福鞋”,在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方家巷社区人民路1298号天德大厦一楼大厅,利用立式展架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印有“足益生多福鞋独创‘7大穴位,46个触点’足疗鞋垫……”、“穿上足疗养生鞋,体验3大神奇感受感受1:促进足底血液循环,改善双脚冰凉、肿胀、疼痛!……鞋帮内富有银离子,具有杀菌消毒、消炎止痒的功能。感受2:穿上腿脚舒适,老人更爱运动,越穿身体越好!感受3:刺激足底反射区,带动全身血液循环,调理五脏六腑!”等宣传用语。经查实,上述宣传内容无法定依据,内容虚假。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4000元。


九、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于春娇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临澧县望城街道文塘社区高山组经营有一“国珍健康生活馆”门店,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不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于春娇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初开始经营活动,从新安镇松竹梅商行购进货值金额9500元的各种规格的“国珍牌”保健食品。至2019年1月21日止,当事人销售了1200元的“国珍牌”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1000元。


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泽云星瑞医疗器械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推销其销售的羊奶粉在其经营场所向前来免费体验高电位治疗机的中老年人播放视频。该视频中含有一女子身穿白大褂讲解“羊奶一方面可以提供丰富的蛋白质和钙,另一方面就是因为它的蛋白质的分子比较小,里面含月乳颗糖粒比较小,所在适用羊奶人群当中,发生过敏和乳糖不耐受的发生率就会比吃其它奶制品的发生率要低一些”等内容。并配有“张雅莉副主任医生、临床营养科、淮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专家提示:羊奶一方面可以提供丰富的蛋白质和钙,另一方面羊奶的适用人群当发生过敏和乳糖不耐受的发生率比其它奶制品的发生率要低一些”的字样。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其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发布含有医生形象的食品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十一、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以来,当事人为了促销“康姿百德”床垫,在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常乐社区青年路(梦园居1栋108、109号)经营场所内摆放《康姿百德》等宣传资料,含有“这是迄今为止包括席梦思在内的工艺最先进、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床垫流水作业生产线”、“科学的人工补磁可使您在优质的睡眠中,不需要运动就能促进血液循环,为皮肤提供充足的养分……为健康和美丽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一:磁场它可以降血脂……第二:磁场可以改善胰腺的微循环……第三:磁场还可以活化胰岛细胞……第四:激活糖代谢酶的活性……”、“经过实验和观察发现,磁场效应有益健康……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细胞代谢,活化细胞,从而加速细胞内废物和有害物质排泄……4.促进炎症消退,消除炎症肿胀和疼痛……8.有抗衰老作用,清除体内积存的自由基……11.镇静作用,消除失眠和神经紧张。”等宣传用语。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在经营中为促销产品对其经销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000元。


十二、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祁美全冒用分公司名称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6月在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武陵大道亮万家7栋015号的经营场所,以文化墙方式在经营场所内墙面上张贴“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字样名称从事保健品销售。经查实,当事人对外宣称的金湘健常德分公司名称并没有经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法律依据和处罚: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