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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执法典型案例(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9-27 15:58 字体:【

  2019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指导下,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和省市场监管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雷霆”行动的部署安排,常德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奉献市场监管一份力量。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万家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灯笼式和包边式取暖器予以抽样检验,上述产品所检部分项目不符合GB4706.23-2007标准要求,依据《湖南省取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灯笼式产品生产数量为1000台,销售816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9000元,违法所得4080元;上述包边式取暖器共生产了350台,销售了145台,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13300元,违法所得29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4370元,罚款84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皮小波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鲸选跨境体验店(经营者为皮小波)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存放有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Swisse蔓越莓胶囊”等5种进口食品共计20瓶,其食品标签上标注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术语。2019年3月5日,根据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举报,当事人冒用、盗用其公司名义销售进口商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扣押了当事人41种共计328瓶(盒)产品外包装标示经销商为“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进口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41种产品均为冒用厦门喜满门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截止案发时止该店销售上述进口食品121瓶(盒),违法所得共计5696.2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进口食品348瓶(盒),没收违法所得5696.2元,罚款7126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2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临澧县万顺鞭炮原材料经营部销售的标示为“长征牌”注册商标,生产厂家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厂址为重庆长寿桃园新村等内容的硫磺产品为侵权产品。经核实,上述硫磺产品由浏阳市日华烟花原材料加工厂生产,未经该商标持有人许可。上述侵权产品共计740包,货值金额41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出具失实的室内环境检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赛科检验有限公司授权认可的分支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自2019年1月以来,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开展室内环境检测,先后出具了室内环境检测报告2份作为建设单位新建Ⅰ类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所需的必备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室内环境检测参数氨的检验过程中使用了过期试剂和未经校准的仪器,而且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布点方案、采样点数量及样品数量等方面,均不符合规范要求,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测的开展和判定,从而造成所出具的参数氨的检测数据结果失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王冠霖赠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武陵区鸿沅文化艺术品商行(经营者为王冠霖)在销售商品欧臣牌蜂胶胶囊时,将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动力健步鞋”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冒用厂名生产桶装饮用水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25日,根据举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碧海矿泉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生产的桶装饮用水32桶。经查,2019年4月1日以来,当事人为了增加桶装水的销售量,将其生产的桶装水灌装在标签标示为常德鼎城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的青龙井桶装水空桶中,作为常德鼎城某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青龙井桶装水销售给顾客,合计销售700桶,销售金额为5600元,获利21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青龙井桶装水32桶,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