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执法典型案例(二)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1、王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0日,根据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鼎城区王平摩托车商行(经营者为王平)销售的“先锋”牌正三轮摩托车(数量为7台,型号为“XF2002H-2”、生产单位为山东先锋摩托车有限公司、地址为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东路36号)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检验结论:受检项目外廓尺寸不符合GB21861-2014的要求,不合格。2019年3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已经销售完上述正三轮摩托车,获得销货款68600元,其中获取利润5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罚款34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市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锦香辣味”牙签牛肉(规格为10g/袋,批号为2019-03-30)进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19年5月16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NO:2019-GC-03-00270)显示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6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批次产品200包,其中40包免费提供给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剩余160包产品未销售(存于其成品库、已被依法查封),该案无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锦香辣味”牙签牛肉160包,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次充好商品砼混凝土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0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常德市天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存在计量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经查,常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桃源分公司承建的桃源县东城区五星级酒店及商住区B区工程项目15号地下室墙柱使用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的实际配合比,与当事人提供给供货方的混凝土开盘鉴定配合比通知书数据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C45商品砼混凝土,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29日,原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雷达液化气站销售的一批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2018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液化石油气抽样检验结论为残留物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购进8吨,进价为7500元/吨,进货金额为60000元;销价为8.75元/公斤,折合8750元/吨,销售金额70000元,获利10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计1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1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原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对澧县四所学校的校服依法进行了抽样检验,其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上述四批校服均为澧县金辉制衣厂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66000元,获利共计89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4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900元,罚款51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彭碧溪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14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彭碧溪涉嫌销售假冒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各类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在自己店内加价销售,该商品货值总金额为1.11万元。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鉴定,结论为非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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