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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29 17:25 字体:【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制定了《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并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信用意识和守法意识,提升全社会对信用建设工作的认知度,各单位要做好市场监管系统相关业务条线“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主体信用信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质量提高,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督促和警示失信主体切实遵守法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发布制度。

       第一条  发布目的

       为强化信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打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和部门网站,有效推动全市信用监管新格局,切实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新机制,特制定本发布制度,主动向社会公示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发布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慎重稳妥的原则,涉及食品、药品、产商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问题,按照从严要求处理。采用统一发布机制。相关职能科室要严格把关,确保向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提供准确的“黑名单”,如有需要应向相关部门征信;信用监管科负责收集汇总;法制科负责合法性审查;应急宣传科负责统一排版和对外发布“黑名单”。“黑名单”应由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因受到行政处罚符合纳入“黑名单”的,在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内不应纳入。

       对拟列入“黑名单”发布的主体,相关职能科室应于公布前15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经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研究决定。其中不予采信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和依据。

       被曝光的“黑名单”主体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纠错、较好地挽回社会影响的,可提交申请,经局党组会议审议批准后,提前停止曝光。

       第三条 发布内容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发布内容包含主体名称或经营者姓名、从事行业、经营地址、违法事实以及不良经营行为等。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批文、资质、资格的;

  (五)因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六)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在被立案查处、事故调查、食品抽检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的;

  (九)食品经营者1年内3次收到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在食用农产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十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十二)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利用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性质严重的;

  (十四)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生产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县(市)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七)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九)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二十)因相关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十一)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的;

  (二十二)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或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责任人及企业受到5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

  (二十三)从事被禁止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十四)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的;

  (二十五)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或者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存在管理制度重大缺陷,或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或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十七)经营者采取预付卡消费经营的,预收费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性投诉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未通知有关持卡人处理善后事宜,骗取注销登记的;

  (二十八)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十九)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十)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三十一)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的;或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受到2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二)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十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四)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完成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十五)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发布方式

       原则上在常德电视台、常德日报、中国常德官方网站或局微信公众号,每半年发布一次“黑名单”;半年内榜单若发生变化的,每月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变化情况;对于阶段性或工作需要曝光的,可另行安排发布。

       第五条 管理措施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

  (二)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而被列入“黑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时,加大处罚力度;

  (五)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六)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不得作为地方标准起草单位;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九)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醒,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移出程序

       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自被列入之日起满5年且未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届满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因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自被列入之日起满3年且未再发生该条所列情形的,可以自届满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主体移出“黑名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七条 责任追究

       负责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负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