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详细内容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德山熊平一点鲜综合经营部经营不合格芒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26)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16:26 字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熊平一点鲜综合经营部经营的盒装小台芒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30704613536765。2024年11月20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NO:FS24100656010),上述涉案食品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实测值为0.061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集果轩水果商行购进2件小台芒,为便于销售,当事人以质量为依据,将上述2件小台芒拆开包装后再混装成两部分,质量好的命名特级小台芒,质量差的命名为盒装小台芒。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盒装小台芒时,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保存进货凭证及农残快速检测报告,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盒装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不合格盒装小台芒的召回程序,至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召回报告和整改报告,由于距离售出盒装小台芒涉案时间太久且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盒装小台芒,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盒装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盒装小台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能如实说明来源,购进涉案盒装小台芒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进货凭证及农残快速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盒装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于2024年11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加上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盒装小台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地证明的查验;

  3.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6个月以上。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