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不合格辣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26)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樟树港辣椒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30704613536779。2024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FS24100656020),德山亿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樟树港辣椒经检测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3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从武陵区飞越农产品经营部购进10公斤涉案樟树港辣椒,再以13.1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8.76公斤(含抽检机构购买2.138公斤用于抽样),另因水份等原因损耗1.24公斤。涉案樟树港辣椒销售收入约为115.45元,故货值金额115.45元,违法所得115.45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樟树港辣椒进货查验记录时未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未查验涉案樟树港辣椒质量合格凭证。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不合格樟树港辣椒的召回程序,至2025年1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召回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樟树港辣椒时间太久且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樟树港辣椒,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樟树港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樟树港辣椒没有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对涉案不合格樟树港辣椒进行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购进涉案樟树港辣椒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农药残留超限额度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如实说明来源。
上述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樟树港辣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5.45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15.45元;
3、罚款3000元。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