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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德鸿志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购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26)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17:04 字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受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食堂购进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4430700566092263ZX。2024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C2410CJ194),上述豇豆经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为4.93mg/kg(标准值≤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22日,武陵区刘氏广祺商行以3.3元/斤的价格配送106斤豇豆至当事人食堂。上述豇豆除抽样2.8斤(3.3元/斤,检测机构支付9.24元)外,剩余部分已于当日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菜品豆角肉丝给学生供餐。因当事人对学生实行按月收取伙食费制度,加工菜品豆角肉丝未单独计费,根据上述豇豆的进货数量及进货单价核算出当事人的涉案货值为35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豇豆时,查验并保存供货商企营业执照、送货单、并进行入库登记,未查验上述涉案豇豆合格证明文件。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购进的涉案豇豆经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严重超出标准值,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涉案豇豆没有查验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对其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涉案豇豆实测值严重超出标准值,当事人作为学校,将涉案豇豆加工成菜品给学生消费。涉及到特定人群(学生),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四、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或者涉及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规定,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情形:(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豇豆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上述涉案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具有免于处罚情形。

  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情形又有从重情形,又不具有免于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虑,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四、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裁量基准】3.一般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9 万元以上但少于 3.7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但少于 8.5 倍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一般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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