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德山田园丰果蔬商行经营不合格辣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126)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田园丰果蔬商行经营的大青椒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4430704613536797。2024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FS24100656033),当事人的大青椒经检测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1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22日当事人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购进上述涉案大青椒20斤,购进单价为3.5元/斤,购进金额为70元。截止2024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除2024年10月24日被抽样2.95kg外,剩余的7.05kg当事人已销售完,销售价均为4元/斤。故涉案货值金额以销售价格计算为80元,违法所得8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大青椒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索取并留存大青椒进货凭证,未查验涉案大青椒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涉案大青椒具体来源无法追溯。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不合格大青椒的召回程序,至2024年12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召回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大青椒时间太久且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大青椒,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青椒经检验,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对其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对涉案不合格大青椒进行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经营规模小,购进涉案大青椒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农药残留超限额度较小且未收到顾客对当事人的相关投诉;
上述情形符合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经营规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限额度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且能够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青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少于 5 万元罚款。”的规定,本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过罚相当、法理相融。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3、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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