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会经营不合格大红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701)
金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红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9日,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金会经营的大红椒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5430704613531078。2025年4月9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FS25030602002),当事人的大红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72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5年4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涉案大红椒,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采购、销售不合格大红椒的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2025年4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以190元的价格从位于武陵区芦荻山乡石公庙村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A8-24/25/26号的“武陵区美芝蔬菜商行”购进大红椒2件(约66斤),并以3.8-4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本案案发,涉案大红椒已全部销售完毕。本着有利当事人的原则,销售单价按3.8元/斤计算,则涉案货值为66斤×3.8元/斤=250.8元,违法所得为250.8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大红椒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并保存涉案大红椒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主动启动召回不合格大红椒的召回程序,至2025年5月19日向本局递交召回报告,由于距离售出涉案大红椒时间太久且保鲜时间短,无消费者退回涉案大红椒,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履行对其采购食用农产品承担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4月14日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了警告。
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大红椒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此次属于初次违法,其不合格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其购进涉案大红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种植户在生产种植环节所导致,不属于其本身造成,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了召回,主动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4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地证明的查验;
3.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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