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陵区艳丽蔬菜经营部经营不合格旱芹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714)
武陵区艳丽蔬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旱芹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武陵区艳丽蔬菜经营部经营的旱芹菜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BP25000000750631346。2025年4月27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NO:NF202502889J),上述涉案食品经检验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96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本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武陵区农达蔬菜经营部以1.4元/斤的价格购进75斤旱芹菜,以3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旱芹菜时,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保存了相关凭证,上述涉案旱芹菜购进数量明确且能追溯。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芹菜。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启动了不合格旱芹菜的召回程序,至2025年5月29日向本局递交召回情况说明之日,由于涉案旱芹菜属于食用农产品,且销售对象不固定、销售周期较短,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旱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作为零售商购进涉案旱芹菜时对旱芹菜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标准限量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不合格食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在知道所售旱芹菜属于不合格食品后积极对涉案食品实施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第四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的条件,本局决定作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查验以及购进产品的名称、时间、数量等相关信息的登记;
3.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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