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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723)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16:02 字体:【

  一、武陵区元晟泰米粉厂生产的“方便湿米粉(圆粉)”(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型号:2.5kg/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3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武陵区双杰食品经营部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武陵区元晟泰米粉厂生产的“方便湿米粉(圆粉)”(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型号:2.5kg/袋)进行抽检,5月13日该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L2504CJ077)显示上述产品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2.2×103,1.0×103,3.9×102,3.1×103,2.3×103 ;标准指标n=5,c=2,m=20,M=100 ;计量单位CFU/g”,不符合Q/CYST 0002S-2025《方便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进行产品确认、告知异议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共生产“方便湿米粉(圆粉)”(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型号:2.5kg/袋)490斤,以1.3元/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客户,490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637元,违法所得637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但因湿米粉保质期只有3天,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处罚〔2025〕3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7元;3.罚款15000元。

  二、武陵区双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方便湿米粉(圆粉)(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2.5kg/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3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武陵区双杰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方便湿米粉(圆粉)(标称生产企业:武陵区元晟泰米粉厂,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2.5kg/袋)进行抽检,5月13日该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L2504CJ077)显示上述产品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2.2×103,1.0×103,3.9×102,3.1×103,2.3×103 (标准指标:n=5,c=2,m=20,M=100 ;计量单位CFU/g),不符合Q/CYST 0002S-2025《方便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异议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不合格“方便湿米粉(圆粉)”(生产日期:2025-04-22,规格:2.5kg/袋)110斤,以2元/斤的价格分别销售给客户,110斤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22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但因湿米粉保质期只有3天,已被消费者食用完毕,故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处罚〔2025〕36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3.罚款5000元。

  三、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第一中学食堂采购并使用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5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第一中学食堂采购和使用的辣椒进行抽检,5月26日该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C2504CJ081)显示上述辣椒“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16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9日,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复检和异议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因上述抽检不合格辣椒已作为食材原料使用完毕,未发现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在桃源县果蔬批发市场3-112门面桃源县刘文中蔬菜配送中心采购了328斤辣椒,购进价格为2.5元/斤,货值金额820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桃源县果蔬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验报告单》等资料,但未查验到检验报告单上受检单位(个人)名称“3-109”,与供货商刘文中门面牌号“3-112”不符。另查明,当事人系非营利性单位,将涉案辣椒购进后热加工成菜肴,属食品原料,且菜肴未单独核算、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处罚〔2025〕34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四、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渊明小学食堂采购并使用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5日,常德市食品检验所对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渊明小学食堂采购和使用的土豆进行抽检,5月26日该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No:C2504CJ081)显示上述土豆“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5年5月28日,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复检和异议权利,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因上述抽检不合格土豆已作为食材原料使用完毕,未发现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在桃源县果蔬批发市场3-133-134门面桃源县诚达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采购了112斤土豆,购进价格为2元/斤,货值金额224元。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桃源县果蔬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验报告单》等资料,但未查验到检验报告单上受检单位(个人)名称“3-118”,与供货商杨锋门面牌号“3-133-134”不符。另查明,当事人系非营利性单位,将涉案土豆购进后加工成菜肴,属食品原料,且菜肴未单独核算、收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处罚〔2025〕35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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