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0821)
一、2025年5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监督抽检中,涉及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芹菜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芹菜(供货商:长沙县黄兴镇承岭蔬菜批发部)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4 实测值0.082,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实测值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5年6月13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当日鼎城大队执法人员向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022-05-J361262)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结〔2025〕37号],要求其责令整改,查找问题原因。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散芹菜系常德市鑫汇丰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5月14日从长沙县黄兴镇承岭蔬菜批发部采购,采购时索取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及快检报告。采购数量:9KG;采购价格:4.37元/公斤;销售价格:7.98元/公斤,货值金额71.82元。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的散芹菜己销售完毕,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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