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设立服务指南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填报表格(依申请类)
填报单位(盖章):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科室: 联系电话:0736-7258416
基本编码 | 000131003000 | ||||||||||
实施编码 | 11430700MB1530601U3000131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30700MB1530601U300013100300029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30700MB1530601U | ||||||||||
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 ||||||||||
实施机构 |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三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36号令,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
是否网办 | ■ 是 □ 否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new.hunan.gov.cn/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
最少次数 | 0 |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权限划分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辖权范围内 | ||||||||||
行使内容 | 暂无行使内容 | ||||||||||
委托部门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申请人权利 |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申请人义务 |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受理条件 |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 ||||||||||
联办机构 | |||||||||||
乡镇街道 | |||||||||||
乡镇街道代码 | |||||||||||
村居社区 | |||||||||||
村居社区代码 | |||||||||||
数量限制 | 暂无数量限制 | ||||||||||
运行系统 | 省级 | ||||||||||
行政复议 | 部门名称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人民政府 | |||||||||
部门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郎州北路1662号12楼 | ||||||||||
部门电话 | 0731—85633000;0736—7755111 | ||||||||||
网址 | http://gsj.hunan.gov.cn / ; http://www.changde.gov.cn/ | ||||||||||
行政诉讼 | 部门名称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部门地址 |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1020号 | ||||||||||
部门电话 | 0736—7714537 | ||||||||||
网址 | http://wlgfy.chinacourt.org/ |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法人服务主题 | 设立变更 | ||||||||||
自然人服务主题 | 设立变更 | ||||||||||
群体分类 | |||||||||||
人生事件 | 其他 | ||||||||||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
特定对象分类 | 无 | ||||||||||
经营活动分类 | 企业开办 | ||||||||||
是否提供中介服务 | □ 是 ■ 否 | ||||||||||
中介服务 |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服务机构性质 | 服务时限 | 收费说明 | ||||||
是否已有业务办理系统 | ■ 是 □ 否 |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 是 □ 否 |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http://mobile.zwfw.hunan.gov.cn:9900/wx/#/errand/national-online?approveId=29853&orgId==e3ba6737f287449bafc3f2ff1789914d |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 是 □ 否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http://zwfw-new.hunan.gov.cn/gbvirtualhall/jsp/onlinebaseinfodo.jsp?approve_id=29853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 是 □ 否 |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 | □ 是 ■ 否 | ||||||||||
已有业务系统名称 |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
1 | 受理 审核 办结 | 张慧,谭婕,张瑜,陈杰煦、邵超 | 1个工作日 |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
结果样本 | 序号 | 样本 | |||||||||
1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 ||||||||||
法定期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 | ||||||||||
承诺期限说明 | |||||||||||
是否收费 | □ 是 ■ 否 | ||||||||||
收费项目 | 详见下面“收费项目信息”表 | ||||||||||
特别程序 | 该事项无需勘探、公示、论证等特别程序 | ||||||||||
特别程序种类 | 无 | ||||||||||
特别程序时限 | 无 | ||||||||||
特别程序法定依据 | 无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是否通办 | 否 | ||||||||||
通办类型 | |||||||||||
预约办理 | 否 | ||||||||||
网上支付 | 否 | ||||||||||
物流快递 | 是 | ||||||||||
咨询电话 | 0736—7258416 | ||||||||||
监督电话 | 0736—7223820 | ||||||||||
办理地点 | 常德市朗州北路市民之家1楼D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05-D12综合窗口 | ||||||||||
常见问题
| 序号 | 问题名称 | 问题内容 | ||||||||
1 | 申请人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有关问题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2 | 申请人提交材料原件、复印件的有关问题 | 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复印件,已经注明需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无效。 | |||||||||
3 |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问题 | 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中的相关人员签名必须由相关人员本人亲笔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 | |||||||||
申请材料 | 详见下“申请材料”表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是否需材料 样本 | 是否需电子材料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备注 |
1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电子化提交)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1、◆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齐全。 |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是 | A4纸 | 必要 | 纸质、电子 | ||
2 | 住所使用证明。(电子化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 符合填报须知的要求,并符合法定形式。 | 否 | 是 | A4纸 | 必要 | 纸质、电子 |
收费项目信息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是否允许减免 | 允许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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