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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常德市武陵区来贰两散酒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酒(白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0-26 11:20 字体:【小 大】

常德市武陵区来贰两散酒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酒(白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在常德市武陵区来贰两散酒铺抽检的52°散酒(白酒)(生产日期:2023年5月20日),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实测值为0.000155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2026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A26SB0091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常市监检鉴结〔2026〕6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测结果提出复检及异议申请。2026年9月7日,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散酒(白酒),并于2026年9月9日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22.25公斤不合格散酒(白酒)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常市监强制〔2026〕7号),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组织复查,整改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75公斤涉案散酒(白酒),除被扣押及用于抽样的样品之外,其余50.75公斤被当事人以买1公斤送0.5公斤的促销方式对外销售。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对涉案散酒(白酒)进行召回,因距离售出时间太久致无法召回,召回数量为0斤。经核算,涉案散酒(白酒)违法所得为1433.33元。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散酒(白酒)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销售涉案散酒(白酒)时,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且经营规模较小,涉案散酒数量较少,违法所得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本着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减轻处罚。2026年10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处罚〔2026〕46号),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52°散酒(白酒)22.25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1433.33元;4、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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