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期)
一、雷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査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2020年6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雷某经营的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的黄颡鱼(黄骨鱼)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及购货票据。该局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0年7月26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销售的黄颡鱼(黄骨鱼)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及购货票据。
当事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局作出如下处理:罚款15000元。
二、武陵区某锅饺店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0年9月8日,武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凉菜操作间内摆放有待销售的油炸小鱼,店内菜单上和美团网络平台该店的网页点餐页面上均标明“原味小河鱼”字样。
经查实,当事人所谓的“原味小河鱼”,并非为自然河域出产,实际上是从武陵区朝阳路农贸市场上,以10元/斤的价格采购的人工养殖的小鱼。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沅江的小鱼,便以“原味小河鱼”为名进行促销,且不能提供该批鱼的产地证明和进货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三、湖南某食品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9月28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创奇®澧水趴趴鱼”产品外包装上发布有“澧水清鱼儿肥”、“澧水趴趴”广告语。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了“澧水趴趴”商标,并于2019年研发出该款产品进行销售,产品配料使用鱼仔、食用植物油和辣椒等材料,实际使用的鱼仔为越南产的鳀鱼干。当事人为推广品牌,宣传产品使用了澧水流域的鱼仔,在包装上使用了“澧水清鱼儿肥”、“澧水趴趴”广告语,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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