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300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16.9L/桶)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E2020A10839)。该报告显示:位于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社区“石门县董美华商店”销售的包装标识显示由“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300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16.9L/桶)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2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进行产品确认、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共生产上述产品973桶,销售给石门县董美华商店26桶,郑龙350桶,李凡平300桶,共计销售676桶,销售价格为2.5元/桶,销售金额1690元。剩余297桶赠送给老客户没有销售。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出《召回公告》,因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1年2月9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90元;2、处罚50000元。
二、石门县董美华商店销售的“1300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16.9L/桶)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PE2020A10839)。该报告显示:位于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夏家巷社区“石门县董美华商店”销售的包装标识显示由“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300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0-10-25,规格:16.9L/桶)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0年11月2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石门县董美华商店向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进行产品确认、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
经核实,石门县董美华商店于2020年11月25日从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26桶,购货价2.5元/桶,货值金额65元。已销售18桶,另8桶被抽检。因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当事人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石门县董美华商店从湖南潇乐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产品时,按要求进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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