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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5 07:52 字体:【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对1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湘市监办函(2021)84号】要求,其中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基本情况

名称:老姜;商标:/;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1-04-15;经营者:常德市风采商业有限公司 ;供货商:武陵区韩四清干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铅、镉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之规定。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以10.5元/千克从武陵区韩四清干货经营部(另案处理)购进上述不合格老姜60公斤,购进金额总计630元;于2021年4月15日至4月18日以13.79元/公斤销售完毕,因老姜含有泥土,除去损耗实际销售数量为58.82公斤(含抽样检验2.6公斤),销售金额总计约811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启动对不合格老姜召回程序,召回不合格老姜1.2千克。因购买对象不确定,剩余老姜无法召回。

当事人虽未对上述老姜查验合格证明文件,但该老姜属于食用农产品,铅、镉不合格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铅、镉元素的富集。

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老姜属食用农产品,铅、镉重金属含量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之规定且购进上述老姜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1元;

3、罚款5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