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10803)
2021年6月16日,我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A2021-J34212)。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符合企业标准预包装食品擂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擂茶;商标:秦人村;规格型号:450g/袋;抽样日期:2021-05-20;经营者:武陵区沅澧情食品店 ;供货商: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Q/TYTL0001S-201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之规定。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2021年3月8日,当事人以8元/袋价格从桃源县陬市天利食品厂(交办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处理)购进上述预包装食品秦人村擂茶90袋,购进金额总计720元;陆续以12元/袋价格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1080元。违法所得为1080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启动对上述不合格擂茶召回程序。因购买者系流动性,销售出去的擂茶无法召回。当事人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不符合企业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三、 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秦人村擂茶,标签标注执行标准是Q/TYTL0001S-201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擂茶》,即过氧化值≤0.25g/100g。经检验,上述秦人村擂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实测值为1.3g/100g。标签标注内容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上述秦人村擂茶不符合企业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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