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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11208)

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09 10:53 字体:【

  一、2021年8月26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绿豆芽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8月26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的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一卡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16),检验结论为不合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抽检报告后,于2021年9月23日将此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转交至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表》(编号:GC21430000003537396);10月8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送达了《检验报告》(№:2021-GC-02-0130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常鼎市监检告〔2021〕1008号],要求其查找问题原因,制定召回计划书并予以实施。 

  经过调查取证,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绿豆芽系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2021年8月26日从甘露寺蔬菜大市场马学军蔬菜经营部采购,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供货凭证和快检报告;当日以2.5元/㎏价格采购了10㎏;截止案发,上述不合格的绿豆芽以3.2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2元。未接到不良反应报告。鼎城区亿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免予处罚。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