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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22070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09:19 字体:【

  2022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1-J770363),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名称:老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2-3-17;经营者:德山千鲜汇生鲜行;不合格项目:铅项目实测值0.449mg/kg,标准指标≤0.1mg/kg。检测结果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以4元/千克购进33.75千克涉案老姜,以7.9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完毕,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老姜时未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造成上述涉案老姜无法追溯。故本案货值金额为268.65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违法所得应认定为268.65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4月20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至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递交《不合格老姜召回报告》之日,由于涉案老姜属于食用农产品,且销售对象不固定、销售时间较长,实际召回数量为0。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项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8.65元;

  2、罚款2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8.65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