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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0922)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22 08:35 字体:【

  一、常德悦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韭菜(购进日期:2022-04-21)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4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3-J302378)显示:常德悦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散韭菜(购进日期:2022-04-21)的镉项目实测值为0.12mg/kg(标准指标≤0.05mg/kg),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2022年4月21日,当事人从武陵区陈战辉蔬菜经营部(另案交办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了4公斤涉案散韭菜,购进单价8元/公斤,以13.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毕,故涉案货值金额为52.64元。违法所得为52.64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5月25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购买对象不确定,且销售时间长远,涉案韭菜召回数量为0。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散韭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按规定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该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快检单等相关资料并对涉案食品进行了验收登记,属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购进涉案散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于罚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64元。


  二、常德悦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澧州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12-07、规格:400克/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2-01-J771776)显示:常德悦惠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签印制有“绿色食品”标志的澧州红薯粉条(生产日期:2021-12-07、规格:400克/包)的铝项目实测值为35mg/kg(标准指标为<25mg/kg),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以AI计)项目不符合NY/T1039-2014《绿色食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2021年12月21日,当事人从常德黎明食品商行(另案交办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购进了2件共60包涉案澧州红薯粉条,购进单价5.2元/包(共计312元),以6.8元/包的价格销售完毕,故涉案货值金额为408元。违法所得为408元。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2年6月16日主动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因购买对象不确定,且销售时间长远,涉案红薯粉条召回数量为0。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涉案澧州红薯粉条外包装标签上印制有“绿色食品”标志,且涉案澧州红薯粉条被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为绿色食品。但该涉案澧州红薯粉条经检验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涉案澧州红薯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涉案澧州红薯粉条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主观上属于不明知,且如实说明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罚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