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4月1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武陵区某住宅小区在用的20台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月。执法人员当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并依法立案调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鱼香肉丝∙香辣味”(酱卤肉制品)检测项目“总砷”(以As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且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共生产7800包,其中:品控部领取75包,销售7725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9777.25元,违法所得8266.9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66.92元,罚款30000元。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7月6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德市某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其17台在用电动单梁起重机不能提供《监督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该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经查,当事人的上述17台单梁起重机,其中12台于2021年6月投入使用,5台于2022年6月投入使用,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均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2年7月29日,上述17台单梁电动起重机通过了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40000元。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乡县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1年12月20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时,发现安乡县某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台用于粮食收购的电子汽车衡(型号:SCS-20型、SCS-100型)未经强制检定。2021年12月30日,该计量器具经常德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检定,判定:SCS-20型不合格,检定结果显示每2000kg的误差值为-28kg。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SCS-20型的电子汽车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封存。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购置了上述SCS-20型及SCS-100型的电子汽车衡,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当事人共使用该SCS-20型号电子汽车衡收购粮食2075910kg,收购价格2元/kg,违法所得58125.4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及违法所得58125.48元予以没收,罚款2000元。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澧县小渡口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2年2月28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澧县小渡口某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其3号加油机5号加油枪B2(92#汽油)检定证书上的检定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已超期未检定)。因案情需要,执法人员拆除该加油机主板送生产厂家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辨认,辨认报告显示:不是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经查,该加油枪B2(92#汽油)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3月1日累计加油量为15929.45升,汽油均价为7.58元/升,累计经营额120745.2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燃油税控加油机主板一块,没收违法所得120745.23元,罚款2000元。
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桃源县某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伪造数据案
2022年6月21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桃源县某油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中,对其使用的BL2113Z型燃油加油机(标称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出厂编号:BL089036Y)进行了开机检查,并将该加油机主板(编号:ZK18-17120094)送至其标称生产厂家广东贝林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辨认,辨认结果为:1.上述加油机主板是本公司生产;2.上述加油机主板U110、U117芯片非原出厂状态。经查,该加油机主板系当事人于2021年11月更换,目的是在给消费者加油的过程中减少加油量。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加油机总加油量为92#汽油8497.65升,销售金额57670.26元。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赔偿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被破坏的加油机主板1块,没收违法所得57670.26元,罚款1500元。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5月19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8盒“小满哥牌死神1号辣条”包装正面印有小满哥®死神1号辣条、半身骷髅人手持镰刀等图片及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应商资质及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160包辣条予以扣押。经查,上述涉案辣条系当事人2022年5月13日从长沙市雨花区某食品经营部购进,进货数量480包(已销售320包,依法扣押160包),其进货价格0.6元/包、销售价格0.7元/包,货值金额33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3.3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没收涉案的“小满哥牌死神1号辣条”160包,罚款5000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烟酒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2年7月21日,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联合汉寿县公安局对汉寿县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待销售的54个品种共290条卷烟,当事人不能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常德市烟草专卖局于2022年8月26日将该线索移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当事人以低于市场价回收购进卷烟共计54个品种共290条,准备销售牟利,且无任何购货凭证。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常德市烟草专卖局核定其货值金额为44616.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3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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