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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10:4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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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案,本局已依法于2022年4月2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常市监罚告〔2022〕22号),你公司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召开听证会。2023年4月4日,本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维持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67120元;

  3.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991564元,(罚没款合计12586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采取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67120元;

  3.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即罚款991564元。(罚没款合计1258684元)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予公告送达常市监处罚〔20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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