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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常德市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7 07:41 字体:【

  2022年,常德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铁拳执法、公正司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办理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典型案件。4月2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布2022年常德市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曾某炼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曾某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属实,待销售的假冒“3M”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为150042.00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5000元。


案例二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金行侵犯“周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1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临澧县新安镇某金行销售的“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珠宝黄金首饰侵犯了“4abc06aecc03426a8852edfec961310c.png”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长沙市芙蓉区名汇达某珠宝行采购珠宝黄金首饰一批,支付购货款1700648元,并加挂含有“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吊牌,在经营场所的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店面广告、首饰盒、首饰袋上都使用有“ebc1d114de2047f79580e29d2c3dc2b4.png”标识。该标识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当事人继续使用,侵犯了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珠宝黄金首饰总经营额为52430元。其间,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经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停止侵权。2022年9月,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00元。


案例三

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津市市晏某某商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等名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1月11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交办,对津市市晏某某商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白酒(“贵州茅台”6瓶、“国窖1573”7瓶、“五粮液”9瓶、“五粮液1618”8瓶、“剑南春”15瓶、“酒鬼”14瓶、“酒鬼红坛”15瓶、“武陵”19瓶、“海之蓝”13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其涉案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流通随附单,及其他合法进货证据,涉案金额合计113121元。2022年1月25日,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津市市晏某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鼎城区某板材专卖店销售侵犯“万圆”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5月27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福湘木业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反映鼎城区某板材专卖店销售的板材侵犯其“万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店从桃江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大芯板,并要求该公司加喷“万圆”或“万圆极品”等字样,数量433张,涉案金额共计3464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万圆”等字样,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该专卖店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浏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侵犯他人著作权案

  2021年9月,常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市民举报,反映某国际大酒店在月饼包装盒上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使用其美术作品。经查,该酒店大堂内展示销售的《华某思月月饼》和《华某望月月饼》包装盒上印制的图案与举报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上的美术作品“秋月物语花系”高度相似,酒店负责人称包装盒是委托浏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经立案调查,查明浏阳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杨某的同意,使用“秋月物语”图案进行包装礼盒生产,违法经营额61207元,违法所得5126元。2022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120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杨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2年2月22日,桃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市民匿名举报,反映微信名为‘爱军圈**’(微信号‘YB*******’)涉嫌在微信上销售盗版书籍。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起通过微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共销售出版物102本,违法经营额9380元,违法所得2652元。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马某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2022年4月25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马某某、桃源县某歌厅、汉寿县某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经查,音集协是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马某某等未经许可,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构成侵权。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地使用这些作品,侵害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判决马某某、桃源县某歌厅、汉寿县某歌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13000元、13000元。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八

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杨某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22年8月16日,津市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莱依公司)诉杨某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上海艾莱依公司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发现,由杨某林所有并运营的某网络店铺内销售使用上海艾莱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均使用了与上海艾莱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艾莱依公司以1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件商品,并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羽绒服为假货。经法院审查,杨某林共销售涉案侵权商品452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津市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判决杨某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3000元。


案例九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武陵区某五金交电总汇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2022年1月1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民公司)诉武陵区某五金交电总汇、某电动工具经营部、湖南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基本案情:上海人民公司荣获多项荣誉,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武陵区某五金交电总汇、某电动工具经营部、湖南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履行进货合理注意和基本查验义务的情况下购进标有“上海人民”字样产品并进行销售,利用“上海人民”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造成部分公众对产品来源混淆,实际损害了上海人民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判决武陵区某五金交电总汇、某电动工具经营部、湖南某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元。


案例十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破获刘某香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系列案

  2021年年底,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香(女,41岁,澧县人)存在假冒知名白酒注册商标犯罪嫌疑,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展开侦查,通过多方深入取证,初步查明刘某香为了牟利,生产各类假冒白酒,并于当年12月30日在澧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刘某香抓获归案。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端掉两处制假酒窝点,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目前,该系列案15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移送起诉。


案例十一

鼎城区公安局破获纪某某等销售侵犯"蓝月亮"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6月,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鼎城区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有人销售假冒日化品,在现场查获“蓝月亮”、“飘柔”、“潘婷”、“清扬”、“舒肤佳”等9种品牌商品,价值50余万元。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纪某某等人从非法渠道购买假冒“蓝月亮”、“飘柔”、“潘婷”等品牌洗护产品,之后销售给长沙、郴州、张家界、邵阳、常德等地的日化品店,销售金额4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日化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3月,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纪某某、金某某、吴某某3名被告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