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详细内容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621)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08:49 字体:【

  一、德山国来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国来蔬菜店的抽样检测报告(No:FS24030551032)。当事人销售的大青椒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A8(蔬菜)12-13号摊位群涛菜业采购了涉案大青椒1件,购进单价55元/件(约20斤),以3.5元/斤、4元/斤不等的价格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了10斤,剩余未销售大青椒已废弃处理。故涉案货值金额65元,销售金额37.5元,违法所得37.5元。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因涉案大青椒为零售农产品,销售对象不确定,且大青椒为鲜食农产品,送达检测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经严重超过大青椒的保质期,购买该批次大青椒的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或者已经无法食用,已经无法实际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青椒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向执法人员说明该批大青椒的进货来源,并按规定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该批涉案大青椒的农药残留快检单,索取并保留了进货单据,配合调查,综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7.5元,不予罚款。



  二、德山浩哥水果庄园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鸡蛋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浩哥水果庄园的抽样检测报告(No:FS24030617019)。当事人销售的小鸡蛋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武陵区徐斌水果批发部采购了涉案小鸡蛋芒2件共40斤,购进单价6.5元/斤,以7元/斤、8元/斤、9元/斤不等的价格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了20斤,剩余未售出小鸡蛋芒已废弃处理。故涉案货值金额260元,销售金额160元,违法所得160元。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因涉案小鸡蛋芒为零售农产品,销售对象不确定,且小鸡蛋芒为鲜食农产品,送达检测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经严重超过小鸡蛋芒的保质期,购买该批次小鸡蛋芒的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或者已经无法食用,已经无法实际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芒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如实向执法人员说明该批小鸡蛋芒的进货来源,并按规定查验了供应商营业执照、该批涉案小鸡蛋芒的农药残留快检单,索取并保留了进货单据,配合调查,综合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等因素,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不予罚款。


  三、德山小张干货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小张干货店的抽样检测报告(No:FS24030564016)。当事人销售的泥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以常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贺勇农副产品经营部送货上门的方式采购泥姜60斤,购入金额240元,以6元/斤的价格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完毕。故涉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360元。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因涉案泥姜为零售农产品,销售对象不确定,且泥姜为鲜食农产品,送达检测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经严重超过保质期,购买该批次泥姜的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或者已经无法食用,已经无法实际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泥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当事人在购入涉案泥姜时,依法对供货商武陵区贺勇农副产品经营部的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以及该批次产品的农药残留检测结论进行了查验,主观上并不知晓所售泥姜存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且在我局告知该批次泥姜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如实向执法人员说明了该批泥姜的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经营者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不予罚款。


  四、德山令华干货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德山令华干货店的抽样检测报告(No:FS24030551019)。当事人销售的泥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以武陵区谢小妹食品经营部送货上门的方式采购泥姜30斤,购入金额110元,以6元/斤的价格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完毕。故涉案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库存。因涉案泥姜为零售农产品,销售对象不确定,且泥姜为鲜食农产品,送达检测报告时距离销售日期已经严重超过保质期,购买该批次泥姜的消费者已食用完毕或者已经无法食用,已经无法实际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泥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作为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当事人在购入涉案泥姜时,依法对供货商武陵区谢小妹食品经营部的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许可以及该批次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进行了查验,主观上并不知晓所售泥姜存在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且在我局告知该批次泥姜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如实向执法人员说明了该批泥姜的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为经营者履行了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0元,不予罚款。


  五、常德市德山七七水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果的违法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3日,我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No:FS24030617010 ),当事人销售的泰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常德市德山七七水果超市为上述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4月7月,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复检权利,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产品库存。

  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泰蕉,系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从武陵区小超精品香蕉经营部处购进,数量为4件,规格为18斤/件,共计72斤,购进价格55元/件,合计涉案金额220元。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3.98元/斤,至收到《检验报告》之日止,上述泰蕉已全部售出,合计经营额286.56元,违法所得为286.56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品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涉案泰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有证据证明主观上属于不明知,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了《关于免除行政处罚请求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办案机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6.56元,不予罚款。


  六、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园生活超市销售的粉蕉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31日,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出具的检验报告(No:FS24030456026)显示: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鲜园生活超市销售的粉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吡虫啉”实测值为0.35mg/kg,标准值≤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超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粉蕉库存。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购进上述涉案粉蕉38.3斤,购进单价4元/斤,以7元/斤的单价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粉蕉的进货单据与该批商品的快检报告单。因销售对象不确定,且销售的产品为新鲜果蔬,销售时间已近一个月时间,商品无法召回。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68.1元,违法所得268.1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68.1元,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