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案例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造“幸福常德、消费无忧”的消费环境,2018年来,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对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测,查办了一批成品油质量不合格的典型案件,有效的遏制了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一
临澧县陈家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2月9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委托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4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H201803-W004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6月8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176元;2、处罚款计人民币42824元。
案例二
临澧县官亭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2月7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委托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4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H201803-W013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4月24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5407.18元;2、处罚款计人民币24592.82元。
案例三
临澧县鸿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2月8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委托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4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H201803-W022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6月4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5680.47元;2、处罚款计人民币44319.53元。
案例四
临澧县澧水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2月7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委托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4月13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H201803-W007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5月15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9814.6元;2、处罚款计人民币40185.4元。
案例五
临澧县鑫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5月29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17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B2018-W30286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V)标准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8月8日,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065.76元;2、处罚款计人民币117934.24元。
案例六
汉寿县东岳庙乡农机加油站销售不合格 0#车用柴油案
2018年6月6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B2018-W30365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9月4日,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759元;2、处货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16511元。
案例七
汉寿县岩嘴乡岩松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6月6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6月29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B2018-W30362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18年9月4日,汉寿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606元;2、处货金额等值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八
澧县蔡家坡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2018年5月28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18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B2018-W30273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10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935元;两项合计罚没款20935元,上缴国库。
案例九
澧县官垸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案
2018年5月21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92#车用汽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9日检验机构出具了编号为B2018-W30136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92#车用汽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10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354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
澧县中武乡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8年5月22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6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编号(NO):B2018-W30158〕《检验报告》所检项目中硫含量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10日,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26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十一
桃源县泥窝潭双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8年6月8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4日该检验机构出具湘检B2018-W30385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8日,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罚款5500元。
案例十二
桃源县凌津滩水陆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8年6月8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会同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0#车用柴油进行执法抽检。2018年7月4日该检验机构出具湘检B2018-W30386号检验证书,检验结果0#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2018年9月18日,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5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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