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药监管局调整部分监管事权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真空,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根据《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部分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食药监发〔2018〕20号)有关精神,常德市食药监管局对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进行了调整。
一是按照“放管服”简政放权的原则,2018年3月27日以后,市局承担的食品经营许可(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市级酒类批发代理除外)直接下放县级局实施;市局承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的变更、换发、补证事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变更、换证、补证事项,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同时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许可的除外)委托下放县级局实施。
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事权,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局对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含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根据风险等级和上级要求明确重点监管单位,以“双随机”抽查等形式组织重点监管,检查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于重点监管单位目录由2014年公布的211家减少至162家。
监管事权调整后,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监管不缺位。(常德市食药监管局法制科 吴凌婧供稿)
账号+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