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电梯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电梯作为关乎公共安全的重要特种设备,其产品质量、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失效、虚假维保、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电梯使用、维保、检验检测单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9月4日,桃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桃源县某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南某公司记录完成33台电梯维保,实际只完成2台电梯维保,还有31台电梯的维保记录均属未开展维保工作即提前填写。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对部分维保企业编造维保记录等“纸面维保”乱象,形成有力震慑,有效打击了以降低维保标准来支撑“内卷式”低价中标的不良风气,有效规范行业秩序,大幅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倒逼维保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汉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公司汉寿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14日,汉寿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长沙某公司汉寿分公司管理的汉寿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该小区共有11台乘客电梯,其中1台已经停用,当事人现场无法出具有效的电梯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10台电梯,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于2025年3月份申报检验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使用情况正常,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定期检验是电梯安全运行法定要求,逾期未检持续使用隐患突出。以案警示使用经营企业主动报检,严禁设备非法投用。
三、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查处湖南某公司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7月31日,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鼎城大队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当事人湖南某公司在鼎城区某小区的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半月维护保养情况记录上,最后维保登记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无7月份维护保养记录,经调查,7月份未开展维保作业。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保单位要切实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和制造单位的安装维护说明书开展维保作业,在完成维保项目的同时提高维保质量。此案的查处行动进一步压实维保公司责任。
四、石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某公司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10月13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石门某小区使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湖南某公司对小区内的四台曳引与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均未按《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查,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维保单位查处,有力震慑了电梯维保单位纸质维保、以修代保、未按要求维保以及走过场等行业突出乱象。对规范行业维保行为,切实筑牢群众出行安全防线,具有较强警示教育和示范引导作用。(供稿: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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