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问题”二手车 卖家被判退一赔三
本想买一辆二手车用于代步,谁知道千挑万选买来的车被隐瞒了“黑历史”。发现真相后,购车人黄某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支持下,将卖家告上法庭,诉请退一赔三,最终获得支持。
2020年12月3日,黄某与张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将一辆奔驰R400二手车作价32.8万元出售给黄某。该合同备注约定,“甲方(张某)保证此车辆无重大事故、水泡、火烧,如经发现有以上三种情况甲方负责退车、退车款”。第二天,案涉车辆被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
2022年4月,因需要购置新车,黄某打算将案涉车辆进行变卖处置。但收购车行查询到案涉车辆曾发生过多次事故,无法收购。随后,黄某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客服告知:案涉车辆于2020年5月发生水淹事故,当时出险的赔偿金额有两笔,一笔是2020年8月20日赔付428084元,一笔是2020年12月30日赔付3万元。案涉车辆作报废处理,由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以153500元的价格拍卖,但不能确认买受人信息。
得知真相,黄某找到张某要个说法,张某却置若罔闻。于是,黄某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支持下,将张某告上法庭。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其间,武陵区人民法院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处证实,案涉车辆在该公司投保商业险,并于2020年5月23日因暴雨出险,出险经过记录为“水浸车,水位1米多,到车窗一半,已提醒不要二次启动,需拖车”,赔付金额和方式与此前客服描述一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据此,2022年12月4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黄某与张某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黄某扣减贬值折旧费后的购车款25.9万元和三倍购车款损失98.4万元;黄某在收到款项后当日向张某返还案涉车辆并协助张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涉及的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
因不服判决,张某遂将此案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常德日报记者:曾帧 通讯员:徐知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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