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常德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德市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无3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7台,没收违法所得1021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常德市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3C认证标志及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从长沙某百货城购进禧厨聚、盛世安然等16台无3C认证标志及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并用于销售,已售9台,违法所得1021元。根据国家规定,家用燃气灶具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代码2401),而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3C认证材料,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到涉案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任何信息,且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规定的熄火保护装置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且未经3C认证,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予以惩处。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3年1月1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984元,罚款1359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3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收取GPS定位器费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汽车销售公司自2022年1月5日至10月30日,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对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购车贷款的18名消费者以该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安装GPS定位器的名义共收取了GPS定位器费33984元。GPS定位器是发放贷款的某融资租赁公司为了保护自身资金安全安装到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上,作用是对贷款车辆进行定位。GPS定位器既非该汽车销售公司出资购入,也非其提供安装服务,亦未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安装GPS定位器相关费用。
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服务的侵权违法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欺诈消费者案件,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也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不利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外包装案
2023年6月30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常德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产品外包装上印刷有“驰名商标”字样。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电子车载点烟器插头与插座,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了“伏*”商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所发现的产品上张贴的品牌标签,其上的“驰名商标”字样为经营者自己设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驰名商标”本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度无关。该案的查办,有利于引导生产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经营主体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
案例四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陵区某商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案
2023年8月1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某商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02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盐。同日,该局对当事人所租赁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仓库存放有多批次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索特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738件。因以上食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证明。经批准,对上述雪天牌加碘精制盐现场查封并对武陵区某商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日、4月21日,当事人分两次从湖北省荆州市购进湖南省湘澧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批次雪天牌加碘精制盐300件(500g×40包)和重庆索特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多批次雪天牌加碘精制盐480件(500g×50包),购进价格为25元/件和27元/件,货值20460元。2023年4月2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证明情况下,以35元/件的价格分别向石门县、桃源县等4家食杂经营部销售上述雪天牌加碘精制盐(湖南省湘澧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各10件(500g×40包),违法所得300元。2023年3月3日、3月30日,当事人还以40元/件分别销售湖南省湘澧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多批次雪天牌加碘精制盐食盐20件(500g×50包)和10件(500g×50包)给桃源县某粮油批发部。因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票据,上述涉案雪天牌加碘精制盐无法追溯来源、无法确定购进价,参考当事人类似产品购进价格27元/件,货值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390元。
另查实,当事人未经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在案件办理终结后擅自变卖被查封的食盐738件,销售收入19412元,故当事人未取得食盐批发资质从事食盐批发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为21660元,违法所得201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对无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食盐经营流通秩序,同时对食盐经营户具有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
案例五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长沙市天心区某化妆品经营部变造专利证书案
2023年9月5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天心区某化妆品经营部变造专利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处理武陵区某化妆品店涉嫌“芭*多”商标侵权投诉过程中,在其店内发现展示的第2238837号专利证书,标注的专利权人为“珠海某日化有限公司”。经查,长沙市天心区某化妆品经营部为搞好宣传达到直观展示效果,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私自利用PS软件将“一种芦荟苷的提取方法”(专利号:ZL201410179081.6)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由桂林某公司变造为珠海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造专利证书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处理投诉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展现了市场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观察入微、善于存疑、一丝不苟的严谨工作态度与作风。当事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也扰乱专利管理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30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至澧县某副食品商行、澧县某酒业商行的某苦荞酒系列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荞轩系列白酒通过宣传海报、货架卡、挂标卡等宣传资料宣称“CCTV17展播品牌”“浅醉 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等内容。办案人员在澧县某副食品商行、澧县某酒业商行查实的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荞轩系列白酒的货值金额确定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232516元。
2023年8月10日,经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回复确认,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1月在CCTV-17农业农村频道播出5秒商业广告,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从未向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以及“CCTV”标识,系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同时,该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宣称其荞轩系列白酒产品“浅醉 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无科学依据,存在变相鼓励饮酒的行为,显然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科学常识不符,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遏制了白酒市场的恶性竞争,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9月18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9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案件移送函》,对湖南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存在主观故意,危害后果无法评估,应当予以惩处。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八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21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办了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对生产销售的复合肥料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查,2023年3月23日,石门县覃某某农资经营部从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金*裕”牌复合肥料,其中“金*裕”牌复合肥料(N-P2O5-K2O总养分≥40% 22-9-9)备案内容写明:适宜作物茄果类蔬菜;瓜果类蔬菜;白菜类蔬菜;绿叶菜类蔬菜;葱蒜类蔬菜;瓜果。该公司在登记备案后,将未登记备案的茶叶作物标注在产品外包标上,对该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二)裁量基准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办,有效地净化了农资市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常德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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