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禁用“生鲜灯”检查行动
12月1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澧县市场监管局深入城区农贸市场开展专项行动,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
当日下午,该局分管食品安全负责人带领执法人员来到黄瓜大乡、珍珠菜场等农贸市场,对生鲜、水果、卤菜及相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提醒告知,宣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重要条款,告诫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等设施,还原生鲜产品本身的颜色,并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将“生鲜灯”改为普通照明灯具。在行动中,该局共排查农贸市场5个,蔬菜、猪肉生鲜摊位、卤菜店 120余家,张贴和发放《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提醒告知书》70余份。
(图为执法人员张贴告示书)
(图为执法人员检查现场)
下一步,该局将把行动延伸至全县全县19个乡镇街道,并对全县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生鲜肉菜及水果店开展广泛宣传,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拒不改正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确保生鲜产品“素颜出镜”。
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生鲜灯”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生鲜灯”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真实色泽的感官认知。
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供稿:澧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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