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工商部门罚款1万元
6月12日,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被常德市工商局依法处以罚款一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据了解,4月18日,有消费者向常德市工商局反映某教育培训机构多次拨打其手机询问是否需要课程辅导并向其手机发送商业信息,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希望工商部门依法查处。4月26日,常德市工商局对涉案培训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于3月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大量收集不确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以打电话,发送商业短信的方式推送其开展的教育培训业务信息。
涉案培训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规定,常德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培训机构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常德市工商局提示: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常德市工商局将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例如开具发票或者售后服务建立客户档案中不可避免会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请保护好如姓名、身份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情况等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保留好取得消费者同意的相关证据。常德市工商局将以查办此类案件为契机,对涉及建筑装饰、教育、医疗、金融、通信等易多发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行业领域进行重点监管,力争查处一系列非法利用、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并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打击非法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摧毁非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利益链条。
法律链接: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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