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今年来,我市监管执法部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坚持严字当头,深挖细查,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截止6月30日,全市共查办食品药品违法一般程序案件706件,涉案货值75万多元,罚没款金额790余万元。取缔无证生产经营12家,吊销许可证2张,责令停产停业5家,处罚到人9人。全市移送涉刑案件和线索12件,抓捕犯罪嫌疑人28人,起诉9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5人。现将九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贺某兴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贺某等人无证无照长期制作假冒伪劣德山、武陵系列酒及外地高档名优酒。接报后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德山、武陵两家酒厂打假人员和公安干警一起跟踪、蹲守、摸排,发现贺某伙同他人形成了一条假酒产销利益链,再顺藤摸瓜先后掌握了桃源县陬市镇黄溪港村某农户家为制作假酒的窝点,武陵区河袱镇某农户家为存放包装等物品的窝点,鼎城区桥南某名烟名酒商行为其销售假冒酒的商店。2018年2月1日,执法人员和公安干警分四个小组开展收网行动,抓捕主要制假售假嫌疑人4人,端掉制假窝点2个,存放假酒、假包装的仓库3个,出售假酒的商店2个,现场扣押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等知名品牌及常德本地酒1600余瓶,各种回收瓶及各种假冒商标标签、包装物若干,涉案货值金额达100余万元。2019年1月24日,此案被告人贺某兴、杨某国、贺某英、陈某枝四人被依法判处1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24万元。
二、康某吉生产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酱板鸭案
2019年4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鼎城区某鸭霸王店制售的酱板鸭制品进行监督抽检后发现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并在该店加工现场发现“亚硝酸钠”等化工原料,随即将该案移送鼎城区公安局,鼎城区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康某吉为节省成本及增强食品的防腐效果,将工业亚硝酸钠添加到酱板鸭制品中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康某吉移送起诉。
三、何某兴等人生产经营水产品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系列案
2017年5-8月,市市场监管局、鼎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打掉了一个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团伙。查获非法添加有孔雀石绿物质的牛尾鱼500余公斤,抓捕犯罪嫌疑人8人。2019年1月21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侯某众、张某新、刘某山、何某兴犯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全国首例从销售环节查到养殖环节、并被法院作有罪判决的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经典案例,法律震慑极大,社会反响强烈。
四、郭某春等人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猪肉案
2017年1月4日,津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打掉了一个专门从事病死猪肉非法生产、屠宰、运输、加工、销售的犯罪团伙,捣毁地下窝点9处,现场扣押死猪肉制品33吨,涉嫌运输车辆11台,收缴屠宰及腌制、熏烤等作案工具253件,涉案价值3000多万元。该案3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起诉,移交外地公安机关处理4人,转行政处罚3人。2018年12月4日、5日,被告郭某春、金某兰、郭某林等15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至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103.8万元。
五、毛某勇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案
2018年6月13日,根据鼎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鼎城区公安局对常德市鼎城区毛献勇牛肉粉馆“米粉浇头”中添加罂粟粉一案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毛某勇为提升“米粉浇头”口感吸引食客,要犯罪嫌疑人黄某购买罂粟壳,再将罂粟壳和其他作料混合研磨成粉末,然后加入到“米粉浇头”中供食客食用,经检测,该粉馆经营的“高汤”及“浇头”中含有可卡因、吗啡、罂粟碱等违禁品,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2019年2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毛某勇、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2019年4月9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给予毛某勇、黄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六、张某宏生产、销售含有“敌敌畏”的腊鱼案
2018年10月10日,澧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澧州八百里洞庭水产批发市场一门店销售的腊鱼进行抽检时,发现该批腊鱼中含有“敌敌畏”成份,随即扣押有毒腊鱼383.5公斤,并将该案移送澧县公安局,澧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进行侦查。经侦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宏在晾晒腌制腊鱼时,为防止蚊虫叮咬,将用“敌敌畏”调制的药水喷洒在晾晒过道和腌制腊鱼上。2019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宏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七、杨某忠用非食用物质甲醛浸泡清洗牛肠案
2018年11月19日,石门县市场监管局在对石门县楚江市场一摊位销售的牛肠及泡洗牛肠的液体进行抽检时发现含甲醛成份,随即对该摊位20余斤有毒牛肠予以扣押,并将案件移送石门县公安局,石门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为增强防腐效果,犯罪嫌疑人杨某忠自化工商店购买一瓶甲醛溶液,并在泡制27斤牛肠的自来水中添加了两瓶盖甲醛溶液后对外销售,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2019年5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杨某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八、邓某全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豆芽案
2018年7月17日,临澧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成功端了一个生产经营有毒有害豆芽的窝点。执法人员在邓某全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场所内发现有标示为“‘红m方’SODIUM HYDROSULPHITE 88%MIN,N.W.25KGS”等文字和图像的白色粉末一袋,在一水缸内发现有使用完毕的塑料针剂20支以及生产经营绿豆芽的其它设施设备,并现场对生产经营的绿豆芽和绿豆芽(前期),生产绿豆芽使用的无名水、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进行了抽样检测,经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检验,邓某全生产销售的绿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无名水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绿豆芽漂洗水、绿豆芽喷淋水含有亚硫酸盐。经专案组联合调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朱某香夫妻在家中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为使绿豆芽无根、亮白、防腐、易销售,从湖北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营养液”和含有亚硝酸盐成分的“保鲜粉”添加进去,之后将豆芽销售出去,在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计销售有毒有害的豆芽3万余斤。2019年6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澧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邓某全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朱某香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2人在六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九、张某远等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案
2018年5月24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早餐店制售的油条、鲜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麦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发现鼎城区张某远开办的安心包点坊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737㎎/㎏(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铝的残留量为≤100㎎/㎏),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鼎城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食品添加均剂进行了抽样检测,未检出铝残留物质,排除了食品添加剂带入因素。
2018年6月29日,鼎城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鼎城区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鼎城区安心包点坊老板张某远在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车站路53号“互惠食用化工”店以给小孩治脚气为由,花2元钱购买了半斤明矾。之后按每斤面粉添加0.2g—0.3g明矾到面粉中搅拌均匀后炸油条售卖。
2019年3月7日,鼎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张某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0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2日,鼎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张某远、刘某自本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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