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执法典型案例(三)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荆州市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10日,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鼎城区健宗塑业进行日常监管检查,在该厂原材料仓库发现有“金美高分子”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56桶,外包装上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产品规格、等级、及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未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内容,油墨属于易燃品而外包装上未标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经查,该批次生产批号为2019年5月28日的“金美高分子”凹版塑料薄膜复合油墨,系荆州市金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由其销售给鼎城区健宗塑业,销售数量为260桶,成本价格为66495元,销售单价为275元/桶,销售金额为715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罚款17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常德德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塔式起重机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德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存储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塔式起重机进行建筑设备的吊装作业,经向当事人主要负责人调查问询,以及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询,该场所的在用塔式起重机未经检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常德德嘉益民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涉嫌仿冒“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产品外包装、装潢。经核实,2018年11月以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量,在其生产的新桂圆八宝粥包装盒使用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将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误认为是“娃哈哈”桂圆莲子营养八宝粥。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0#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汉寿县龙潭桥兴龙加油站销售的某批次0#车用柴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该批0#车用柴油样检验结论为按GB19147-2016检验不合格。经查,2019年4月6日,当事人从山东京博炼油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购进数量为5吨,进价为5900元/吨,金额为29500元;销价为5.95元/升,折合6990元/吨;销售金额34950元,获利5450元。至2019年5月8日调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的0#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完。同时查明,该批次不合格0#车用柴油系当事人在明知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购进。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刘迭珍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3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迭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成品“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100袋,标注为行行行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宝丰路38号。另有其生产的“砂浆王”50袋,标注为湖南株洲市利建混凝土外加剂厂,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郴江镇梨树山村丁家坳。经核实,“强渗克”系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砂浆王”系当事人伪造的厂名厂址。至案发时,刘迭珍共获销货款33500元,获利5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售出的“强渗克”牌强力瓷砖胶100袋和“砂浆王”50袋,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桃源县晟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7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桃源县晟源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福旺花蕾”和“九五至尊如意喜炮”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中心检验,其中“九五至尊如意喜炮”标志项销售包装上未标注总药量、响数,不符合GB10631-2013,GB24426-2015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从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田南花炮厂共购进100件“九五至尊如意喜炮”,其中抽样基数为80件,进货价为105元/件,销售价为120元/件,获利1200元。上述不合格产品至案发时已售完。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9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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