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执法典型案例(五)
为展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成效,进一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筛选出30个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例1、汤进云、周富珍销售假酒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汤进云、周富珍长期销售假酒,经执法人员近二个月的摸排、跟踪,基本掌握了汤进云、周富珍的供货上线、接货地点、销售下线等情况。2019年1月16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一举端掉了位于武陵区公园世家及常德市六中内二处假酒存放仓库,现场查获各种仿冒名优高档酒、本地品牌酒1000余瓶,涉案货值达100余万元,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鉴于当事人涉嫌销售假酒,且涉案货值较大、涉案品种较多,已涉嫌构成犯罪,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将此案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案件告破后,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干警迅速对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接货地点,以及位于官庄、桃源、桃花源、石门、安乡、武陵区等销售下线进行了查处,现场查扣各种假冒白酒575瓶,涉案货值46.93万元,依法作出行政处罚5起,共罚款28万元。并掌握犯罪嫌疑人汤进云、周富珍自2015年来销售假酒金额已达90余万元。
案件进展情况: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已将汤进云上线线索移交给长沙公安,汤进云上线陈某等七人现已被长沙宁乡公安抓捕归案。汤进云、周富珍涉嫌销售假酒案已移交至武陵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2、刘金平等六商户经营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在净化白酒市场专项行动中,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刘金平经营的“牛栏山”牌白酒瓶颈无钢印,标签与其它正规渠道的商品对比色泽明显存在差异,在对780件涉嫌假冒白酒采取强制措施后,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鉴定,该批“牛栏山”牌白酒均系假冒产品。经查,该批白酒系刘金平通过微信联系进货渠道,利用微信转账达成交易,不能提供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其它合法购进证明,刘金平不能说明该批白酒为合法取得,更不能说明提供者。鉴于案情重大,违法金额达16万元,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在调查中,发现另有赵和平、陈克平、熊武群、王益、李萍等五商户从刘金平处购进过该批白酒,同时发现以上五人通过与刘金平相同方式自行组织了货源,经鉴定均为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案件进展情况:目前刘金平已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津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和平等五人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共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3件,罚款55000元,扣押的780件侵权白酒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李回销售不合格板材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8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回购进的中福广源生态板六个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查,经检验五个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属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金额33900元,违法所得6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侯玉双销售假冒“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7日, 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该县销售有假冒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现场鉴定证明,侯玉双销售的该批“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扣了库存的“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48件。经查,2019年5月10日,侯玉双以50元/件的价格从湖北省荆州市两湖大市场购进“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60件,进货金额3000元,然后以52元/件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已销售12件,获销货款62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的假冒“旺旺碎冰冰”果味饮料48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王高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2日,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陵区美之家电器经营部(经营者为王高尚)经营的美之家牌“电暖茶几/餐座"进行了随机抽样检验。经查,当事人从中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美之家牌“电暖茶几/餐桌”,不能提供进货凭证。经检验,该商品的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的通用要求和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合计销售金额为19800元,获利17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0元,罚款39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施昌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17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汉寿县旺宏商贸服务中心(经营者为施昌望)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以礼品回收的形式低价购进后再以市场价格销售,现场扣押以上酒类商品共计30瓶,销售金额合计43534元。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白酒的进货来源。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酒类商品30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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