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常德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典型案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扎实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自行动开展以来,深挖了一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销毁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市共查办食品案件501件,涉案货值125.74万元,罚没款563.59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8件,抓捕犯罪嫌疑人29人,起诉7人。为巩固整治效果,震慑违法犯罪,现集中公布一批关注度较高、代表性较强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一、王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孔雀石绿养殖销售鲶鱼案
2018年10月9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常德市水产大市场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匡某某销售的鲶鱼经快速检测孔雀石绿呈阳性,执法人员立即查扣了该批鲶鱼,并责令匡某某召回对外销售的409.5 公斤鲶鱼。同时,从四个养鱼仓分别采集样品委托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第六、第七存养仓的鲶鱼孔雀石绿含量分别为1680μg/kg,656μg/kg,标准为不得检出,判定结果为不合格。随后,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匡某某销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鲶鱼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鼎城区公安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匡某某销售含有“孔雀石绿”的鲶鱼系由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养殖户王某养殖。2018年6、7月份,王某因养殖鱼塘内的鲶鱼生病,在使用了多钟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一瓶大约50克的孔雀石绿液体投放到该鱼塘内。2018年10月7日,王某将上述投放了孔雀石绿药液的2985公斤大口鲶鱼卖给马某某、田某某,马某某、田某某将鱼打捞起来后,安排司机吴某某驾驶运输车辆运往常德市鼎城区三滴水水产大市场,销售给市场经营户匡某某。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11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王某退缴的赃款26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二、张某远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年5月24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早餐店制售的油条、鲜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麦粉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经检验,发现鼎城区张某远开办的安心包点坊制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737㎎/kg(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为铝的残留量为≤100㎎/kg),检测结论不合格。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面粉等原材料中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抽样检测,未检出铝残留物质,排除了食品添加剂带入因素。
2018年6月29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鼎城区公安局。经公安机关侦查,鼎城区安心包点坊老板张某远在面粉中添加有明矾,所使用的明矾是从鼎城区玉霞街道某社区“互惠食用化工”店购买,然后按每斤面粉添加0.2g—0.3g明矾到面粉中搅拌均匀后炸油条售卖。
2019年3月20日,鼎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远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张某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5日,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张某远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2.张某远、刘某自本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徐某春等人生产经营死因不明的猪肉案
2019年5月7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徐某春在自己家中私自屠宰生猪。接报后,执法人员迅速赶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检查,并在其家中查获1424.26公斤可疑猪肉,以及未宰杀的死猪一头。因徐某春的行为涉嫌犯罪,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临澧县公安局处理。
经公安审讯,犯罪嫌疑人徐某春2019年上半年从广东购进200多头无检疫证明的生猪,其中10头先后病死。为降低损失,他将病死的猪运回家后,雇请屠夫江某帮忙宰杀,并将7个猪头卖给该县某餐馆老板黄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5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江某主动投案自首。5月16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并追回其餐馆内还未销售的病死猪肉。犯罪嫌疑人徐某春、黄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四、湖南某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于2017年9月开始在石门县某乡筹建茶叶生产基地,于2019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从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石门红茶、石门银峰、石门银毫、泰清野芽”等茶叶365.494斤,货值金额123304.41元,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清。上述茶叶外包装上均标示生产许可证号:QS430714010359,经核实,编号QS430714010359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QS标志合法拥有者为石门县某茶叶专业合作社,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止。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9年8月7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10倍1233044.1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长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澧县营业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18年11月12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澧县四马居委会护城路1栋101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旅游客户销售“苦荞粉”、“燕麦粉”、“安化脆笋”等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2017年5月以来,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工作人员王某飞以微信交易的方式从湖南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苦荞粉”、“燕麦粉”、“安化脆笋”等多种食品。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向旅游客户销售上述食品共计745(包/盒/袋),销售金额11556元,涉案货值21110元。2019年7月16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1556元,并处货值金额6.5倍137215元罚款。
六、澧县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示案
2019年4月9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经营未按规定标示的散装转基因菜籽油。
经查明,2013年8月5日,当事人取得由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QS430702012451),该许可证于2016年8月4日到期,当事人在此证过期后没有申请换证,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19年3月20日,当事人从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成品菜籽油(转基因/四级)32吨,购进价格6500元/吨,至案发时止,共对外销售27吨,库存5吨。上述购入的27吨成品菜籽油(转基因/四级)一部分以“以物兑物”的形式兑换(农户用菜籽100kg换油22-33kg不等),共计兑换菜籽油26705.5kg,兑换货值金额共计173585.75元;另一部分以10元/kg的价格直接对外销售,共销售294.5kg,销售金额2945元,兑换和销售货值总计176530.75元。2019年6月24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945元,并处90000元罚款。
七、桃源县钟某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19年5月8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钟某明生产销售米酒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米酒时涉嫌使用“复配甜味剂”,并立即进行抽样,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米酒进行检验。2019年5月22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4303190510522-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被抽检产品检验项目“甜蜜素”、“糖精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其修改单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多次购买“复配甜味剂”添加到米酒中,截止案发之日共生产米酒10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8元/公斤,违法所得8000元。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在蒸馏酒中不得添加甜蜜素和糖精钠,而根据当事人的生产工艺,生产的米酒为蒸馏酒,不属于配制酒。当事人在蒸馏酒中添加甜蜜素和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7月19日,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人民币8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胡某(武陵区某电子商务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近段时间,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保税店专项检查时,发现“武陵区某电子商务店”货架上存放有swisse葡萄籽等23种进口食品外包装未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7种进口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预防感冒、预防牙龈出血”“增强人体免疫力……调理肠胃改善便秘”等字样;8种进口食品虚假标注杭州洋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诗微仕(广州)健康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销商名称;17种17瓶(盒)进口化妆品均不能够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且在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外包装上擅自张贴使用含有 “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等他人企业名称经销的中文标签。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进口产品是通过“海拍客”APP手机软件网络下单进货,并于2018年6月份开始对这些进口产品自行张贴中文标签。上述涉案进口食品货值金额总计33341元,至案发当日共销售40瓶(盒),违法所得2863元;上述涉案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3902元,至案发当日共销售9瓶(盒),违法所得2481元。2019年10月11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48种190瓶(盒),没收违法所得5344元,并处50784元罚款。
九、汉寿县某中学营销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19年5月21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23包活益500葡萄味果糕(生产者:汇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4g,生产日期:20171115,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11日从长沙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5栋11号门面以0.25元/包的价格购进了40包已超过保质期的活益500葡萄味果糕,销售价0.5元/包,销售货值20元,至案发时止,共销售17包,获利4.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19年6月1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3包,没收违法所得4.25元,并处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武陵区朱某芳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19年7月13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武陵区农业农村局对青阳阁农贸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某食品店(猪肉摊位)经营场所摆放有未加盖检疫章的鲜猪肉,且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经调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猪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7月13日购进了他人私宰的鲜猪肉共845斤,暂未销售,购进单价8.5元/斤,货值金额7182.5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19年9月2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未按规定检疫的鲜猪肉845斤,并处1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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