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尽责,做百姓食药安全的守护者--“刘湘池诉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被撤诉
2017年3月2日上午,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刘湘池诉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不履行市场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开庭审理,因原告刘湘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撤诉处理。
2015年4月22日,原告刘湘池在金鑫超市购买了8包超过保质期12天的银针香米;2016年12月20日,原告刘湘池在金鑫超市购买了一盒泰和银毫预包装茶和一包减脂叶,其中预包装茶超过保质期70天。原告刘湘池声称减脂叶系烈性泻药,具有严重毒副作用,金鑫超市长期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未经安全性评估,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新安市场质量监管所(以下简称新安所)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对金鑫超市处10万元以上处罚,报公安机关拘留相关负责人。
经调查,2016年12月20日,新安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进行了受理,展开了现场调查,并将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等案件相关资料上报县局,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金鑫超市销售过期大米、泰和银毫茶的违法行为于2016年12月21日正式立案,并对泰和银毫茶采取了扣留行政强制措施;针对金鑫超市销售过期大米的违法行为,新安所积极协调双方进行调解,金鑫超市向原告刘湘池支付2000元赔偿款调解结案,对金鑫超市销售过期预包装茶的违法行为,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共识;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新安所于2017年1月3日将样本送至常德市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2017年1月1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书证明减脂叶这一产品符合规定。
在案件还未调查完结的情况下,原告刘湘池要求县市场质量监管局给予明确的处罚意见,这显然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按照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1月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原告刘湘池高额索赔的做法已经脱离了消费维权的本意,应当区别处理。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机关执行行政管理事务中所贯穿始终的原则和基本准则,既要做到实体公正,又要做到程序合法。临澧县局新安所依照法定程序,在合法期限内立案,仔细调查案件相关情况,符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的合法、合理原则,并不是原告所称“拒不立案、行政不作为”。
“一粥一饭,维系万家;油盐柴米,关乎百姓。”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积极打造投诉举报平台,建立“12331”、“12315”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让投诉举报真正成为食药安全监管工作的“千里眼”和“顺风耳”,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做百姓食药安全的守护者。 (临澧县市场质量监管局 罗火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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