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佘市桥市场监管所调解一起“熊孩子”购买贵重物品纠纷
5月14日,临澧县佘市桥市场监管所接到该镇居民马某的投诉。马某称其12岁的孩子(某小学学生,以下称“小马”)私自拿钱在本镇某手机店购买了价值1250元的“VIVO”牌手机。马某认为小学生没必要使用手机且手机价格偏高,要求该手机店退款。商家表示小马购买手机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强买强卖,手机本身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拒绝退货还款。于是,马某向佘市桥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
佘市桥市场监管所接到家长投诉后,立即了解情况并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本次纠纷中,小马只有12周岁,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购买价值1250元的手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则该交易应属无效,手机店应该退款。经过佘市桥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手机店当场给予退款。
临澧县市场监管局提醒经营者:未成年人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邓云 汪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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