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解读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6日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试行期间对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继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大量新增及修改,省局对《裁量权办法及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共23条,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专业法律名称的解释等方面原则上对基准的适用进行指导。《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3章,分别为市场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监督管理、市场规范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食品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专利监督管理。涉及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常用的57部法律法规规章。
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全面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内容。
二是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如《裁量权办法》第五条第四款中规定“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进行了操作指导;第十条增加对“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没有主观过错”的定义,将“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进行区分,便于基层执法对于不同情形分别适用。
三是增设动态调整及执法监督制度。《裁量权办法》第二十条增设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权基准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增设了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执法监督制度和各级市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确保及时掌握基准执行情况。
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增删改情况,修改基准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广泛征求基层意见,修改基准中纳入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此次《裁量权基准》中共新增11部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有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共21部,同时融合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的罚款事项。
二是条款表述上采取了四段法。基准整体框架上分为四个部分,即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基准,全面列明执法依据、考虑情形、裁量幅度,简明清晰,便于适用。
三是根据“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增设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结合省局2021年的153号文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将不予和减轻处罚情形纳入了基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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