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解读
为深入推进地理标志工作“放管服”改革,着力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运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湖南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一、工作背景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须经地理标志管理部门核准。目前,我省有地理标志产品80个,先后核准43个产品297家企业使用专用标志,尚有37个产品未开展专用标志使用。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了申请并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湖南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时间3年。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二是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效率和质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四是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改革试点后,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模式将从“产地申报、省局初审、国家核准”调整为“产地初审、省局核准、国家备案”。
根据改革试点要求,借鉴外省经验,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规定》。
二、起草依据
《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通知要求制定。
三、基本内容及主要特点
《规定》共14条,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依据、《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初审、核准、变更、注销等工作程序及使用监管要求等。《规定》紧紧围绕改革试点任务,突出了科学、便捷、规范、高效的原则,内容简洁,操作性强。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下放了核准权限。试点期间,核准权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放至省局,并实行先核准、后备案。在此基础上明确由产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可以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为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监管优势,申请材料相比以往减少了营业执照、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将在审核过程中产生,既有利于加强审核过程质量控制,又极大便利了申请人。
三是规范了工作流程。参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和要求,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审、核准、变更及注销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并将核准总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以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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