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0708)
汉寿县詹乐贫中学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大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1日)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报告(№:A2024-03-J360437),当事人食堂使用的七星桥牌振邦放心米(净含量:25kg/袋;生产日期:2204-02-21;质量等级:籼米一级)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10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涉案大米生产厂家常德振邦米业有限公司2024年4月9日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4年4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其复检请求。2024年4月28日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出具复检报告,检验结果为碎米(小碎米)项目不符合GB/T1354-2108《大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2月25日当事人从生产者常德振邦米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上述涉案七星桥牌振邦放心米240袋(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4年2月21日),共计6000kg,购进单价为4.6元/kg,购进金额为27600元。截止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已食用完上述大米,无上述大米库存。
当事人将涉案大米加工制作成米饭搭配菜肴以二荤二素的套餐形式出售给校内师生食用,因套餐包含米饭和各种菜肴,且米饭未单独计价单独销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涉案货值金额以购进价格计算为27600元。
(三)对企业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虚假的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不是上述涉案七星桥牌振邦放心米标签提供者,标签内容也不是由其确定。且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七星桥牌振邦放心米标签内容虚假,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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