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企业申请,研究决定对下列企业予以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特此公告。
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2016年11月28日
附件:
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序 号 | 企 业 名 称 | 注 册 地 址 | 企业 负责人 | 许 可 证 号 |
1 | 常德市武陵区东方大药房 | 武陵区东方社区207国道火车站西 | 刘美芬 | 湘DB7361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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