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生产销售使用无预包装无标识湿米粉的通告(常食药监发〔2017〕7号)
CDCR-2017-29001
为加强常德传统食品湿米粉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的通知》(湘食药监发[2016]25号)等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城区(武陵区、鼎城区、柳叶湖旅游度假管理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销售、使用无预包装、无标识湿米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生产加工湿米粉的企业,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规范生产;禁止生产加工、出售无预包装、无标识的湿米粉。
二、所有湿米粉流通环节经营者禁止销售无预包装、无标识、无检验报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加工的湿米粉,也不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湿米粉。
三、所有餐饮服务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公示湿米粉来源渠道,禁止购进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无预包装、无标识的湿米粉。
四、所有湿米粉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湿米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所有湿米粉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留相关进货凭证;从事湿米粉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相关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无预包装、无标识湿米粉的,欢迎广大市民拨打举报电话: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或登录常德药好食安微信平台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1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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